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今年2月,常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某个QQ群内有人频繁出售微信网盘、百度云盘等信息,后对其出售的网盘内容进行提取,发现网盘内存有大量淫秽视频,遂将该线索移交公安机关。武进区警方通过侦查,将犯罪嫌疑人陈某抓获。
【调查与处理】
陈某交代,2016年他在QQ上发现有人通过网盘出售色情视频。花了10元购买了“看片神器”之后,陈某发现,在软件中观看的色情视频可以再次转发给别人使用,于是就萌发了做“中间商”的想法。2016年10月,陈某先后在QQ和微信上建群,发布看片神器和网盘信息等广告,当买家与他私聊时,他便立即与上一级卖家联系,购买网盘账号,再转手出售给买家,赚取差价。半年多时间,陈某共出售网盘账号近百个,从中获利数千元。目前,陈某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批捕。
【法律分析】
随着信息化社会的不断发展,网络的日趋普及,一些犯罪形式逐渐由扁平化、单一化向网络化、多样化发展,特别是以牟利为目的犯罪。通过办案分析,检察官发现该案件呈现出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新特点。
一、犯罪形式呈网络化、信息化、多量化。从多案分析来看,犯罪形式从之前面售、零售转为网售、网盘交易。犯罪嫌疑人所贩卖的并不直接是淫秽物品,而是存储介质,例如 “看片神器”、“115网盘”、“百度云”。犯罪嫌疑人贩卖淫秽物品的对象都是通过网络获取,而且通过办案发现,贩卖对象均是经过不断介绍或者QQ群推荐找到犯罪嫌疑人,获取淫秽介质。一方面,导致贩卖方式多样化,可以通过微信、QQ、短信,甚至可以直接电话告知;另一方面,一个网盘号、云号一般都包含大量淫秽物品,直接符合“情节特别严重”量刑档次。
二、犯罪主体多由接收者转变为发送者。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陈某因自己需求搜寻推荐淫秽信息的QQ群,多次购买后,转变为转卖此类信息,通过自己建立相关QQ群,推送广告和信息,接收“客户”后转卖。通过办案发现,此类犯罪嫌疑人多为获取淫秽信息而逐渐实施该类犯罪。其贩卖的淫秽信息都是通过上家提供,自己并不制造,从中赚取差价。这样一种贩卖的形式供货来源多元化且取得方式较为简单、方便,导致该类案件中往往存在多个“中间商”从中赚取差价。
三、涉案证据庞杂、难以固定。第一,该类案件言词证据方面嫌疑人包括下家往往存在不记得具体账号等的辩解,因此,客观证据特别是电子证据的固定显得尤为重要。第二,电子证据方面,犯罪嫌疑人贩卖时都有多个微信、多个QQ,且有的直接通过电话告知,导致侦查人员在搜集、固定证据时存在较大障碍,一方面,证据量较大,且要固定具体账号细节;另一方面,确定涉案网络账号系嫌疑人所用,也需要侦查人员加以固定。而通常情况下,从腾讯公司恢复数据只能恢复近6个月聊天记录,因此也要求公安机关在第一时间内至腾讯等公司获取。第三,因犯罪嫌疑人无法记得具体账号的辩解,在确定具体网盘账号是否是其所贩卖时,应就全案证据加以分析,如贩卖网盘具体大小、贩卖具体价格、贩卖的时间、通过何种方式告知、下家有无任何问题反馈等细节加以确定,排除矛盾证据,确定唯一性问题。第四,犯罪形式的网络化,导致该类案件案发不及时,且线索来源较少,公安机关并没有有效措施来监控该类信息。本案系武进区文广新局移交武进区公安分局而案发,且此案中文广新局工作人员即为“购买者”,可见线索来源之少,监管方面存在一定问题。
四、涉案群体有较高的反侦查意识。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法律处罚,利用互联网的便利条件,实施反侦查行为,采用各种手段对其犯罪行为进行掩饰、隐瞒。比如犯罪嫌疑人之间使用暗语进行交流以逃避侦查打击;不仅仅是犯罪嫌疑人一方会删除相关交易记录,“上家”还会通过网络技术手段直接删除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交易记录,这给认定该类案件方面带来困难;涉案资金结算使用微信或支付宝转账,即使公安机关在侦查环节调取了犯罪嫌疑人的微信或支付宝转账记录,也因犯罪嫌疑人辩解转账记录包含买卖淫秽物品以外的其他资金往来而导致涉案资金数额难以认定。此外,还有的犯罪嫌疑人采取作案专用手机、关联他人银行卡等反侦查手段,犯罪行为更加隐蔽,查处更加困难。
【典型意义】
对此,检察机关建议:第一,加大监管力度,拓宽线索来源。一方面,通过日常监管加大监管力度。因本案多通过QQ群推送贩卖淫秽物品信息,相关监管机关可以通过关键词搜索以及其他后台监控方式加以监督;另一方面通过隐形购买发现贩卖链条,拓宽线索渠道。第二,公安机关立案后应及时固定电子证据。因电子证据的有效性、易修改性,该类案件的办理时效性显得更为重要。言词证据因其效力及不确定性使得公安机关在侦查时应在第一时间内以恢复电子数据、调取相关记录为工作重点。 第三,在讯问犯罪嫌疑人以及询问相关证人时,应将贩卖的细节特征,如贩卖网盘具体大小、贩卖具体价格、贩卖的时间、通过何种方式告知等。 第四,对于广大网民而言,在发现相关淫秽信息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以及相关部门举报,同时也提高自身防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