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广州市举行“远离捐卵代孕 守护女性健康”进校园法治宣传教育主题活动

近年来,国家、省、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均将打击卖卵代孕等违法违规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行为作为监督重点,但地下黑中介代孕势力仍十分猖獗,代孕现象屡禁不止,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合法权益。为提高大学生、特别是女大学生对健康知识和卫生法律法规的认识,拒绝参加卖卵、代孕,截断代孕的供卵来源,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维护正常生育秩序,共青团广州市卫生监督所支部委员会联合白云区卫生监督所团支部走进广州大学等四所高校,连续开展四期“远离捐卵代孕 守护女性健康”校园主题宣教活动,邀请有关生殖中心专家和一线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为1400余名大学生开展现场普法宣传活动,以真实案例讲述卖卵代孕对女性身心的损害及我国当前法律法规对捐卵代孕的明确规定,加强重点人群的宣教工作。主题宣教活动获得广大师生的欢迎和认可,取得显著的宣教效果。

【重点宣传内容】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行为涉及的法律法规

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必须在经过批准并进行登记的医疗机构中实施。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1.非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依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即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未取得医生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依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即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买卖卵子涉及的法律法规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规定“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募集供卵者进行商业化的供卵行为”。

1.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反上述规定,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未取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相关资质的医疗机构违反上述规定,即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3.医务人员违反上述规定,即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的规定,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三)“代孕”涉及的法律法规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1.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反上述规定,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未取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相关资质的医疗机构违反上述规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依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按照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3.医务人员违反上述规定,即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的规定,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四)性别鉴定或者性别选择涉及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严禁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胚胎、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不得进行性别选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胚胎、胎儿性别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七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擅自进行性别选择的,依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组织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胚胎、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组织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胚胎、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根据《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活动特点和效果】

本系列活动紧密贴合卫生监督专业岗位特色,针对近年来连续曝光的地下黑中介组织卖卵代孕黑色产业链造成的严重不良影响,组织青年团员面向代孕链条中卵子供应的主要人群,即高校女大学生,进行普法宣教。在读的女大学生拥有青春健康的身体,但是对女性生殖健康、卖卵代孕危害、卫生健康法律法规等知识的了解尚不够深入,对经济、生育、伦理等方面的观念塑造仍不够成熟,使得他们容易成为黑中介诱骗卖卵的对象。青年团员走进校园,以相仿的年龄对学生进行普法宣传,配合医学专家、一线卫生监督员的卫生法律法规知识与真实案例讲座,让女大学生深刻认识到卖卵、代孕对生命健康所造成的危害和潜藏的伦理风险,有利于自觉接受遵法守法、珍爱生命的价值理念,主动拒绝黑中介的金钱诱惑,并积极举报、揭发黑中介的违法违规行为。主题宣教活动获得学生的热烈欢迎和老师的广泛认可,普法成效显著,对卖卵代孕的重点地区起到了有力震慑作用,活动得到上级领导的高度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