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2月7日13时05分许,申请人邓某波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沿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道新华路由西往东行驶至与花城路交叉路口,右转驶入花城路并经过该位置的人行横道时,遇有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被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花都大队(以下简称花都大队)执勤民警截停检查。经调取查看违法视频及照片截图,车辆行驶通过人行横道时有行人正在通过,且行人已将行至与车辆交会位置。经执勤民警现场核实驾驶员身份后,确定该车实施了“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交通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五)项规定,告知其违法事实及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依照简易程序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向其开具编号为4401211603767063[1001]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对其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另根据《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39号令)附件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三条第(七)项的规定,对申请人记3分。

申请人邓某波认为,其驾驶车辆通过人行横道时行人处于对向车道的人行道位置,与其车还有一个车道的距离,遂对该处罚不服,于2018年2月7日以书面形式向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该局于当日依法予以受理。
【调查与处理】
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在受理该复议案后,于2018年2月8日将复议申请材料副本及复议答复通知书送达至被申请人花都大队,要求花都大队于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2018年2月18日,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原件)1份,《执勤经过》(原件)1份、情况说明及情况回复(原件)各1份、违法视频1份、违法车辆截图2张(原件)1份。上述材料,经复议机关核实,能够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经审查,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违法行为作出的罚款200元,记3分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2018年3月21日,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作出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并于2018年3月22日邮寄送达给申请人。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经查看违法视频可知,申请人沿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新华路由西往东行驶至与花城路交叉路口,右转驶入花城路经过人行横道时,有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且行人已将行至与车辆相交会位置,申请人应当停车礼让行人。申请人未停车礼让行人通过,而是驾驶车辆继续通过人行横道,其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花都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以及《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五)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或者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另根据《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39号令)附件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三条第(七)项“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的规定,记3分,符合法律规定。
【典型意义】
在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礼让行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中,被处罚人往往认为只要人行横道上的行人与车辆有一定距离,该距离经驾驶员主观判断不会发生行人与车辆的刮蹭,就可以不停车让行,或者车辆经过人行横道上时无行人经过,即可不减速行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的规定可知“应当”意为“必须”,指凡是驾驶机动车经过划有人行横道路段,原则上车辆必须减速通过;凡是驾驶机动车经过划有人行横道路段时,有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原则上车辆必须停车,礼让行人通过人行横道后再驾车行驶通过。
现实生活中,驾驶员在通过人行横道路段时往往以自我评判为首要标准,在主观判断车辆和行人在大概率上不会发生刮蹭后,置法律的明文规定于不顾,不减速、不让行,怀有侥幸、冒险心理地驾驶车辆通过人行横道。由于行人与机动车的力量有先天悬殊差别,遇人流车流密集地段,或是遇恶劣天气影响,或是驾驶员精神状态不佳时,驾驶员主观判断极易出现差错,从而引发不可挽救的交通事故。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即机动车通过人行横道时,驾驶员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减速通过或停车让行。本案例中,旨在明确礼让行人是文明安全驾驶的基本要求,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车辆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人行横道通行或者停留时,应当主动停车让行,除非行人明确示意机动车先通过。申请人邓某波应以法律规定为行为准绳,而不应以个人主观判断为标准,在驾驶小轿车途径人行横道路段,遇有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不管距离远近,是否与行人发生了刮蹭,都应当停车让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