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某月一天晚8时许,一个急促的电话打断了本应平静的夜晚,电话另一头传来急切和焦急的声音说:“一位不满14岁的小女孩要被她人强迫结婚,烦请你们来帮忙一下,不然问题可能就要闹大……”。电话刚落,司法所工作人员即联系派出所民警,中心小学校长、班主任赶往小女孩家。

【调查与处理】
当司法所工作人员赶到小女孩家时,看到一位小女孩坐在院角边有小凳上精神憔悴,头发散乱,泪流满面,十分悲伤,一语不发。经在场工作人员的再三追问和耐心疏导得知,原来该小女孩名叫石英(化名),生于2000年8月,刚满15岁,曾就读于某镇中心小学六年级;石英对我们说的第一句话是:“我想读书,我不想嫁人……”(还是流着泪水哽咽说出)。
通过进一步了解得知石英的生父在其1岁半时就病故,留下母亲和一个四岁的姐姐共同生活。但不久母亲便丢下姐妹俩另嫁他乡,姐妹俩只得随伯父伯母生活。本是一番美德佳话应加于表扬,不想其伯母居心叵测,受利益驱使,姐姐在年幼时就被迫出嫁他人,现在又想将石英早嫁他人意牟彩礼。当工作人员到其家时,其正在筹备“结婚”办酒之事。现场听到风声陆陆续续赶到的村民加上村干部、当事人的亲属、监护人、学校校长、班主任、继父大约有40余人。司法所工作人员就地现场说法,为大家讲解了《婚姻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关于结婚的法律和其监护人的抚养权利义务,未成年人应当受到的家庭保护、社会保护和学校保护以及责任;同时重点讲述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在婚姻问题上的相关规定和解释。
最后,在大家的共同努力和欠说下其伯母当即表示退婚,听后众人拍手称快,几乎个个义愤填膺,还异口同声赞叹:“幸好这回有你们司法在,挽救了这个可怜的小女孩”。事后司法所工作人员要求该村的村干部继续做好后续工作,防止有什么变故。
【法律分析】
我国《婚姻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都明确的表示了对未成人的保护。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第十五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刑法》规定了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在广大的农村这内似的问题还很多,特别需要父母及其监护人、学校和社会关爱和重示。
【典型意义】
在我国的大多数地方都会出现许多未达到结婚年龄的少男少女,提早结婚生子这种情况在农村由为严重。本案就是一个关于花季少女被提早谈论婚嫁的事。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在国家三令五申要保障未成年人,特别是农村未成年人的各项权益,在心智尚未成熟时,就被亲人迫嫁与他人,从道德上来说,不仅对未成年少女是身心折磨,同时也造成了社会不稳定因素。从法律上来看,则是严重违反了我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相关法律以及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通过对本案例的分析,希望在我国广大农村能够提倡保障未成年人各项权益的风尚,提高广大农村保障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