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0年10月26日,徐某在松阳县某皮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某某公司)务工时右手受伤,经丽水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九级;徐某不服,经浙江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仍为伤残九级。2011年6月1日、11月12日,徐某以不服鉴定结果和要求赔偿为由2次到北京天安门地区上访。后徐某与亿某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亿某某公司一次性赔偿徐某工伤事故及医疗费用7万元,徐某同意息访。2012年4月、7月,徐某又以工伤赔偿为由2次到北京天安门地区上访。2013年到2015年,徐某先后8次到北京天安门地区或中南海周边上访。2015年5月,经听证,徐某的上述12次非正常上访均为无理上访行为。2015年10月1日,徐某在北京天安门地区再次上访时被北京公安机关查获。

2016年2月,被告人徐某与张某俊因监室卫生清理的琐事发生冲突,在互殴过程中,徐某致张某俊鼻子流血受伤。经鉴定,张再俊鼻骨粉碎性骨折及面部软组织伤系钝性外力直接打击所致,其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调查与处理】
松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向松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建议对被告人徐某数罪并罚。松阳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宣判后,被告人徐某提起上诉。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被告人徐某提出改判无罪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1.徐某明知北京天安门地区、中南海周边不是接受上访的部门和机构,变换各种不正当的理由到北京天安门地区、中南海周边无理上访,以此给北京有关部门和松阳地方政府施加压力,经教育、训诫、行政处罚后,仍多次到北京重点地区和敏感部位起哄闹事,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本案中,被告人徐某因对工伤伤残鉴定及赔偿结果不服而多次进京上访,用工单位及其所在乡镇政府已经妥善解决,其不再就工伤赔偿一事及由此造成的相关赔偿问题上访。此后被告人徐某仍然变换各种理由到北京天安门地区、中南海周边上访。徐某为了个人无理诉求,多次到北京重点地区和敏感部位违法上访的方式给北京有关部门和上访人所在地党委政府施加压力,挑衅、寻衅的意图明显,属于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2.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羁押松阳县看守所期间,不思悔改,因监室卫生清理的琐事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数罪并罚。
【典型意义】
徐某非法上访案具有典型意义,当前极少数违法上访人员为解决个人诉求、引发社会关注,有意到北京重点地区、政治敏感部位制造事端、发泄不满,成为影响首都政治稳定、社会安定和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突出问题,同时也极大地影响到违法访人员所在地基层党委、政府正常的工作秩序,牵涉了大量的精力和物力,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而不明群众对于上访被判刑的结果并不理解,不明白其中的法律问题,该案件意义在于:一是正确引导群众理解依法处理进京违法访行为,目的是规范、引导人民群众正确行使权利,维护正常上访秩序,确保首都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二是进一步增强行政执法人员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充分运用法律武器,加大打击处理力度,依法处置那些触犯法律底线的违法上访行为。三是明确进京违法访行为性质的认定,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和惩治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对于情节轻微的,依法予以警告、训诫;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触犯法律底线的违法上访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为人经教育后,深刻认识到违法上访行为的危害性,确有悔过表现,明确表示不再违法上访的,依法从轻、减轻、免予处罚或不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