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呼和浩特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乌拉特中旗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就转让位于乌中旗某处采矿权经协商自愿达成采矿权转让内容:约定了转让价款;由甲公司与乙方协助办理有关采矿权转让合同变更手续;合同约定,乙方公司分多期给付清转让款,若违约延期给付承担90万元违约金;同时约定,在转让款未付清期间,乙方不得开采该矿区。若违约承担100万元违约金;并约定由甲方公司所在地为合同违约管辖地,即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为此双方签定书面采矿权转让合同。甲公司如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乙方未按约定履行给付款义务,未按合同约定在接手矿区后即进行开采。虽经甲公司多次催要,乙公司未理采,拒不给付下欠款80万元。且继续开采。

呼和浩特甲公司与乌拉特中旗乙公司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以案释法案例

甲公司依约诉至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要求乙方公司承担给付欠付转让费80万元并承担违约金90万元,要求被告承担未按合同约定私自开采导致违约给付100万元违约金。

【调查与处理】

本案双方签定书面转让合同,甲公司如约履行了合同全部义务,并将矿区交由乙方管理。乙方在未完全付清全部转让款项即从接收矿区开始投入生产。严重违反双方合同约定,虽经催要,未予以给付下欠转让款80万元。因合同明确约定若延期给付转让款承担违约金90万元,并约定在接手矿区未付清款之前不得开矿,乙公司未约定,应当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100万元。所谓合同即为契约,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当事人之间能够发生法律效果的合意,合法有效的合同,如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各方应当严格遵守履行。矿权转让合同属于私法,意思自治是私法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在真实意思表示下,对于合同的缔结、履行、变更 、违约责任等自由约定,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可以自由的约定。并受法律保护。而违约责任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合同内容一部分,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多种事项,且对事项的履行约定了相应的违约金。当一方违反约定,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金。所以一案中,出现多个违约行为,且合同约定了明确的违约金,违约金是区别给付的。对应当违约行为出现,应当支付违约金。而不是只承担一项违约金。

经法院判决认定:乙公司存在违约行为,由乙方公司给付甲公司80万元转让费、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按银行同类贷款四倍计算,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乙方公司给付甲公司100万元违约金。案件判决后,双方未上诉,已生效。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从107条至122条规定了违约责任的定义、适用情形、违约金的调整等有关合同约定涉及的违约金适用情形。在一件案件中当事人在协议中对不同的违约情形分别约定,依据合同法107条规定应当分别适用。

【典型意义】

严格按照合同履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追求目标,也是民事行为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合同中违约条款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与强制规定不冲突的前提下,当事人应当遵守执行。同一合同中可以对不同的违约行为进行分别约定违约金,多项违约后,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者承担多项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