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灾祸无情人间有爱 法律援助维护公正以案释法案例

十六年前,罗某怀揣梦想外出务工,打工期间,靠自己的努力支撑家庭,两个子女读书成绩一直不错,家庭和睦,生活稳定,左邻右舍都公认他是一个有能力的硬汉。外出务工期间,罗某先后辗转多地。2013年年初,他经人介绍进入西安市德容船舶设备有限公司务工。当年4月3日,在西安市德容船舶设备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炼钢车间从事炼钢工作时,因管理人员指挥不当引起钢水爆炸,导致罗某全身大面积烧伤。事后,罗某在第四军医大唐都医院住院治疗共22个月,花去医药费140余万元。期间,德容船舶设备有限公司炼钢车间承包人方家勇(贵州省普定县人)垫付了全部治疗费用。

罗某受伤住院期间,妻子何某因要护理他也不能抽身上班,全家支出靠亲朋好友借支维持。父亲见听说儿子受重伤后也一病不起。当时,长女罗丽(化名)在正安县一中读书,次子罗超(化名)在西安市读中学。罗丽见父亲生死未卜,遂向学校申请了退学(后来在学校支助下继续上学)。那段时间,罗某在死亡线上挣扎,家庭陷入困境,亲人在痛苦中支撑。罗某出院后,就赔偿事宜数次找公司进行了协商,但数次协商皆无果。

2014年1月,罗某向西安市灞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3月5日,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受援人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公司不服裁决结果,向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月26日灞桥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灞民初字第00638号民事判决,确认公司与罗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罗某不服判决结果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7月21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1186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罗某不服终审判决,申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12月14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陕立民申字第00993号民事载定,裁定驳回罗某的再审申请。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1186号民事判决后,罗某还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2015年7月,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作出西检民(行)监[2015]61010000068号决定书,决定不支持罗某的监督申请。

从2014年1月起至2015年7月止,为了维权,罗某先后委托过两个律师,在长达一年半的时间里,走了多次救济途径但事情未能得到解决。在漫长的维权之路上尝尽了苦头,无奈之下,罗某被迫走上了信访之路,于2015年9月“9.3”大阅兵期间和10月国庆期间先后两次进京上访。

罗某进京上访过程中,正安县政府驻京办事人员联系县政府两次到京将其接回。县群工中心把此事向时任县委政法委书记周某作了汇报,2015年10月27日,周某批示责成县司法局提供法律援助,县司法立即安排了县法律援助中心为罗华强提供法律援助。

【调查与处理】

正安县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后,随即指派班竹镇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李某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李某接案后,先后三次到达小雅镇工农村团堡组罗某家中了解情况。由于之前的几次败诉给罗某造成了阴影,认为承办人解决不了自己的问题,在第一次见面时,罗某只是礼节性做了接待。当李某提及案情时,罗某便以极端反感的情绪对抗。面对罗某的波动情绪,李松没有委屈,而是认真倾听罗某的心声,耐心为他分析数次碰壁败诉的原因。三次促膝交谈过程中,罗某的认识得以改变,从最初的反感到最终接受,决定以不妨一试的心态同意李某为自己提供法律援助。

得到罗某同意后,李某马上代罗某委托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伤情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五级伤残)出来后。李某又立即准备诉讼材料,于2015年11月18日同罗某一起北上代罗某向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公司和方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受理后,传票传唤罗某2016年1月19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本案,李某从正安县出发准时到庭参加诉讼。但在开庭时,法官向罗某和李某解释:因被告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当日不能开庭。法官对事先未同原告方进行沟通表示歉意,在征询原、被告双方意见后,于当日作出(2015)灞民初字第03419号民事裁定,载定驳回了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公司不服法院作出的裁定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3月29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陕01民辖终164号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案件因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中止了审理后,在2016年4月27日9时再次开庭,承办人李某于开庭前一天再次赶赴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出庭参加诉讼。在4月27日的庭审中,被告公司又以罗某伤残等级、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评定不合理为由当庭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法庭征询罗某和李某意见,在迫于无奈的情况下,只好同意由法院指定鉴定机构就罗某伤情、“三期”及医药费合理性进行重新评定,案件再次搁置。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摇号指定西安交通大学鉴定,历时7个月后,于11月9日作出重新鉴定意见。而此期间,罗某及李某一直在焦急地等候法院恢复庭审。11月28日,罗某终于接到法院传票,通知在12月12日14时恢复庭审。12月11日,罗某及李某再次乘车前住西安参加庭审。

在前后数次的交住中,李某认真负责的服务态度和有情有义的敬业精神打动了承办法官,开庭结束后,法官表示尽早依法判决,不拖累当事人。12月21日,法院作出判决:由被告西安市德容船舶设备有限公司、被告方某赔偿罗某人身损害485228.25元,二被告对赔偿款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至此,案件总算画上了阶段性句号。李某表示,不管对方是否上诉,赔偿最终是否能够兑现,他都会毫不犹豫继续为罗某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分析】

1、2014年1月,罗某向西安市灞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3月5日,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受援人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公司不服裁决结果,向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月26日灞桥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灞民初字第00638号民事判决,确认公司与罗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罗某不服判决结果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7月21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1186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罗某不服终审判决,申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12月14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陕立民申字第00993号民事载定,裁定驳回罗某的再审申请。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1186号民事判决后,罗某还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2015年7月,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作出西检民(行)监[2015]61010000068号决定书,决定不支持罗某的监督申请。这是一起典型的农民工工伤案,由于当地存在保护主义,对外省务工人员的诉求不按法律规定去执行,是我国司法公正不完善的具体体现。

【典型意义】

通过正安县司法局的高度重视,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服务工作者为其援助,使被告西安市德容船舶设备有限公司、被告方某赔偿罗某人身损害485228.25元,二被告对赔偿款支付承担连带责任的公正判决,是法律援助制度确保弱势群体的具体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