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非法占用农用地与林地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以案释法案例

2016年6月至11月期间,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人安某超(男,41岁,汉族)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位于江谷镇镇郊村委会丁一村、丁二村“凉粉材”承包山的林地推平建猪舍。建设期间,安某超不理会江谷镇政府、江谷林业站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多次制止,不断扩大猪舍建设面积。经鉴定,安某超在江谷镇镇郊村委会丁一村、丁二村“凉粉材”山非法占用林地建猪舍总面积16亩,其中已修建猪舍、附属建筑、道路等硬底化设施的面积12亩,已推土平整地面,准备修建猪舍等设施的面积4亩。

【调查与处理】

2016年12月,四会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于2017年6月对安明超实施了逮捕,并移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四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安某超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四会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建议对安某超判处刑罚。2017年11月27日,四会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判处安某超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安某超表示服判,不上诉,现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

我国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本案中,安某超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占用自身承包的林地搭建猪舍,并在建设期间不理会相关工作人员的劝阻,非法占用林地16亩,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更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典型意义】

近年来,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日益突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等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有上升趋势。我国是一个森林资源相对贫乏的国家,国家对林地实行严格的保护管理制度,实现森林面积占补平衡,通过生态自我修复和加大对石漠化沙化土地、工矿废弃地、生态重要区域的治理,有效补充林地数量,确保全国林地资源动态平衡、适度增长。由此,国家提出了到2050年森林覆盖率达到26%以上目标的要求,划定了林地红线:全国林地面积不低于46.8亿亩,并对违法使用林地的各种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在刑法上就表现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通过国家重视、保护和打击,近年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案件总体涉林地面积虽然有所减少,但是案件数量仍然不断递增。据统计,2016年,全国共发现违法占用征收林地案件36717起,共造成林地损失7970.51公顷。
     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居高不下,原因在于现有市场经济条件下,改变林地用途所带来的收益远大于“死守”林地的林业收益,一些不法分子铤而走险,不惜违反国家林地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土地流转政策规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破坏林地资源,获取高额暴利。这对于国家的林业生态建设无疑是“杀鸡取卵”,若再不加以严厉打击,不久的将来,我们的“青山绿水”将变成“穷山恶水”,甚至“黄土荒坡”。
    因此,执法机关要坚持对非法占用林地等涉林违法犯罪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坚决遏制破坏林地资源行为蔓延的势头。这既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安全重要指示精神的政治要求,也是保卫林业生态红线、建设美丽中国的现实需要,对于促进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林业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