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3年3月1日,卢氏县杜关镇桑树沟村居民李某在灵宝阳平金矿打工遇难身亡,后其妻被告人崔某等人与金矿雇主交涉获得赔偿款65万元,由被告人崔某独自掌管。后李某的母亲骆某向卢氏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4年1月3日,卢氏县人民法院对骆某诉崔某侵权一案作出判决,判决崔某给付原告骆某16万元。判决生效后崔某未履行义务,2014年7月8日,骆某向卢氏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卢氏县人民法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崔某的银行账户,仅查询到余额26928.58元,被执行人崔某领取赔偿款65万元,完全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2014年7月2日、7月16日卢氏县人民法院先后两次对崔某司法拘留。拘留期间,执行人员反复做劝导工作,动员崔某还款,但崔某仍拒不履行。2014年8月13日,卢氏县人民法院将此案移交卢氏县公安局。卢氏县公安局于2014年8月18日立案侦查,2015年7月3日,被告人崔某与骆某达成协议,履行了其余部分义务,骆某向法院申请撤回执行。
2016年3月9日,卢氏县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指控崔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依法作出判决,认定被告崔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崔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骆某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对崔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调查与处理】
被执行人领取赔偿款65万元,却拒不履行16万元的判决义务,进入刑事追责程序后全部履行到位,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法律分析】
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公务,致使裁定判决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中,被执行人崔某获赔偿款共计65万元,完全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16万余元还款义务,但其一直不履行生效判决,被司法拘留后,仍不悔改,继续对抗执行,情节严重,卢氏县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典型意义】
在很多地区,尤其在农村地区,因故身亡的男性默认的遗属就是其配偶,获得赔偿款的保管权和支配权也是其配偶,并没有给予其父母,其父母因年迈、不懂法等原因往往不再争取,本案具有很典型的意义,值得在全社会广泛宣传,尤其是老年人这类弱势群体。本案中,被执行人崔某获赔偿款共计65万元,完全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16万余元还款义务,但其一直不履行生效判决,被司法拘留后,仍不悔改,继续抗拒执行,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崔某在被执行法院司法拘留期间,能及时悔悟,自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可能不会被移送追究刑事追责。正是由于其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误判了形势,最终被严格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受到法律的惩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