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从马某某故意伤害案看法律与人情

2013年11月15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长垣县某镇其婆婆高某家门口,因琐事与高某发生口角,马某某将高某打倒在地,致高某左侧股骨颈骨折。经长垣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高某损伤程度属于轻伤。案发后,马某某在被害人高某的儿子朱某打电话报警后,主动到长垣县某镇派出所说明情况。2014年3月7日,马某某与被害人高某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高某谅解。

【调查与处理】

本案由长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2月20日向长垣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长垣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7月28日对马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马某某将其婆婆打成轻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案发时,被害人高某已八十七岁高龄。一时间,“恶儿媳”打伤婆婆,引发当地群众热议、谴责。婆媳关系本就是群众当中较为敏感话题,而此案的发生更引发群众的激烈讨论,高某已近九十岁高龄,无论其是否有过错,马某某不该和其发生冲突,更不应将其打伤,马某某的行为是其自身道德的沦丧,更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高某大儿子朱某原系村干部,在村中比较有威望,此案发生对其本人及其家庭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案发后,朱某及其家属强烈要求严惩马某某。

本案当事人双方系婆媳关系且矛盾较深,因一时口角引发了冲突。若依据程序将马某某起诉,虽然依法制裁了马某某,但并不能真正化解当事人双方及家庭矛盾,反而可能引发当事人家庭内部更多矛盾。若能通过处理此案,彻底打开双方心结,化解双方旧有矛盾,修复破损的亲情,将更有利于当事人双方及当事人大家庭的和睦相处。

了解到马某某与高某的家属之间矛盾较深,并且案发后高某家属对马某某极为不满,承办检察官随即将马某某的悔过情况告知被害人高某及其家属,并耐心劝解高某,希望其为了家庭和睦,放下旧有矛盾,谅解子女的错误。承办检察官多次与高某家属沟通,充分听取家属意见,细致化解双方矛盾,最终高某家属也表示愿意给马某某悔过机会。

依据被害人的意见及马某某的表现、悔过情况,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拟定对马某某作相对不起诉。2014年3月28日,长垣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马某某采取取保候审。但考虑到当事人双方积怨较深且马某某打伤老人情节恶劣,长垣县人民检察院并未急于结案,决定给予马某某四个月的观察考验期,考察马某某是否真心悔过。

在马某某被取保候审期间,承办检察官通过多种途径了解马某某回家后的表现情况。不定期的电话联系马某某,和马某某沟通,了解马某某为修复亲情有哪些举动。马某某称回家后,高某及其家人难以完全接纳其本人,周围群众也对其指指点点,其内心感到非常沮丧。针对这种情况,承办检察官耐心劝解、鼓励马某某要敢于面对自己的错误、要在家人和群众中树立新的形象。承办检察官多次联系被害人高某及其家属,了解马某某回家后的表现情况,听取高某及其家属对马某某的意见和要求。2014年5月5日,承办检察官到马某某所在村庄走访、调查、询问,了解马某某的表现情况及群众对检察院调解处理此案的看法和意见。

经过近四个月的考察,高某表示马某某回家后主动向其承认错误,并且改变很大,孝敬老人、团结邻里,婆媳关系日益和睦。高某家属表示马某某回家一改往日形象,主动请求家人谅解、化解矛盾,家庭重现和睦。通过走访,当地群众对于检察机关以化解矛盾的方式处理案件表示认可。

检察机关一方面耐心细致调解、化解矛盾,另一方面给予马某某较长时间考察期,考察马某某是否真心悔过,此举不但使马某某真正改过自我,并且使当事人家庭破损亲情得到修复,获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

2014年7月28日,长垣县人民检察院考虑到马某某真诚悔过且被害人对其能够谅解,为更好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马某某做相对不起诉。

【典型意义】

本案承办案件检察官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没有简单对号入座,而是顺从民意,释法说理,以化解矛盾的方式处理该案,并且设置了四月考察期,在考察期内不定时的对马某某所在村庄走访、调查,最终化解了双方矛盾,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同时本案也给广大人民群众上了一堂法治课,其具有的意义有两方面:一是故意伤害他人达到一定程度,就触犯法律的高压线,面临的将是被追究刑事责任,可能失去自由。二是犯罪分子只有主动向有关部门坦诚自己的罪行,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获得其谅解,并在未来的日子里好好表现,才能得到法律赋予的可以从宽处罚的机会,莫存侥幸心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法律与人情并非相互对立,而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有机整体,能得到什么样的结果,关键在于个人如何做,如何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