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2年秋,刘某某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指使钱某某(另案处理)雇铲车,对其位于黑河市爱辉区西峰山乡新山村村西公路道北的“长条地”周围(包括东北侧、北侧、西侧)林地进行大量毁坏,并于2013年将“长条地”承包给焦某某等人种植,焦某某在“长条地”及 “长条地”东北侧、北侧种植了农作物(黑豆)。经黑河市爱辉区森林公安局林业技术人员测量现场位于爱辉区桦皮窑林场长祥Ⅱ营林区,钱某某毁坏农用地为三块,位于“长条地”的东北侧被毁坏林地面积0.6713公顷(合计10.0695亩),北侧被毁坏林地面积2.2996公顷(合计34.494亩),西侧被毁坏林地及农地面积0.9081公顷(合计13.6215亩,未种植,其中6.9亩为农地),总计被毁坏农用地面积3.879公顷(合计58.185亩)。

从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看 环境资源的保护

【调查与处理】

2014年7月11日,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刘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建议对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2015年8月28日,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宣判后,刘某某服从判决,没有提出上诉。2015年9月8日刘某某到黑河市爱辉区司法局报道接受社区矫正。

【法律分析】

本罪名属于刑法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名之下,其意旨在于规范土地的正常管理与使用。刑法理论上认为,非法占有农用地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在认定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上,要注意行为人不仅要有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的行为,而且要符合“数量较大”的标准,并且要“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满足“数量较大”的标准与“造成大量毁坏”是认定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必要条件。

1.刘某某在2012年秋天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指使钱某某非法毁坏黑河市爱辉区西峰山乡新山村村西公路道北长条地周围林地,3.879公顷合计58.185亩。有刘某某供述其让钱某某推地边是为了打防火隔离带,并向林场打招呼,林场予以否认,未同意其打防火隔离带一事,钱某某证实是刘某某让其推的防火隔离带,刘某某具有非法占用地的主观故意。

2.钱某某推出来的土地是其指认的三块,东北侧推了0.6713公顷,北面是2.2996公顷,西面是0.9081公顷,合计3.879公顷,有一块焦某某并未种植,焦某某种植的面积为11.6公顷,但焦某某供述是刘某某让其免费种钱某某理出来的土地,其种植的都是钱某某清理出来的,钱某某不予认可,刘某某供述在钱某某推防火隔离带时并未在现场,事后也不知道其清理了多少,钱某某予以证实。并且推地雇佣的铲车的费用是刘某某出的,铲车司机未找到,其他证人也不能证实钱某某推了多少、焦某某种了多少,焦某与孙某某证实是刘某某让免费耕种的是钱某某推出来的土地,但不能证实钱某某推地的面积,且焦某系焦某某的父亲,孙某系焦某某表叔。刘某某是否让焦某某种植钱某某推出的土地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3.刘某某供述长条地原来就开垦过,由于不适合种植而撂荒,由于五荒办已不存在,清地办也已经解散,五荒合同也没有长条地的具体位置与面积,原五荒办主任陈某某只能证实刘某某与五荒办签订了合同,长条地确实开发过,但具体面积与位置不清楚,刘某某长条地的面积及位置,虽没有明确的书证,刘某某供述2013年和焦某某量地时为61公顷,徐某某证实2012年承包长条地时为60公顷左右,其地边并没有推过,钱某某证实在其推过边之前之后都没有人推过,公安机关也证实2014年4月22日、5月19日两次到长条地测量时,长条地自2013年10月26日勘查后没有扩大作业,地的边界未变。2009年5月29日、2011年7月19日卫星图片确认,长条地面积和形状没有发生改变,长条地面积约为64.3公顷(包括土地中间两条排水沟,一条田间道及部分地中间及边缘不能种植的零星地块),2014年4月27日卫星图片确定长条地土地形状发生改变地块增大约11.6公顷(2013年焦某某种植面积包括钱某某指认毁林两处面积共为2.9709公顷),与现地勘测形状和面积一致,长条地西北侧卫星图片标注粉色区域为钱某某毁林位置,面积为9801平方米(约13.6亩)2013年焦某某未予整地耕种。其卫星图片与2013年现场勘查情况基本一致。

4、根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8号(1998年8月5日)第二条规定立即停止一切毁林开垦行为,不论以何种名义,何种方式,不论哪级地方政府和部门批准,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必须立即停止。刘某某于1997年10月与五荒办签订的合同后开垦的土地,虽长条地当时无具体位置及四置,但其历年来耕种的面积约60公顷左右,并且在2012年承包给徐某某时长条地地边并未破坏,2013年钱某某也证实在其推地边之前之后没有推过,并有卫星图片及公安机关证实,其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时间为2012年秋至2013年,虽刘某某辩称此土地边为以前开垦过后撂荒的,但自国务院发文后应停止开垦,并且刘某某与桦皮窑林场、江防林场开垦的土地已超出合同约定的60公顷。

5、刘某某非法占用11.6公顷农用地的事实不清, 但其非法占用3.879公顷农用的事实清楚(即钱某某推出土地的面积:东北侧推了0.6713公顷,北面是2.2996公顷,西面是0.9081公顷,其中西面有0.46公顷合6.9亩为集体农地)。

6、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刘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应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十个月,罚金8000元。

【典型意义】

随着生态环境的不断恶化,我国对森林资源的保护越来越重视,毁林开荒的行为不仅触犯了法律,而且破坏了生态环境,带来的后果是十分严重的,因此,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一直以来都是法律重点防范的。公民应严格遵守相应的土地管理法规,按照土地本身的用途来进行农业生产。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一是加强环境资源保护意识。为有效遏制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发生,要深入持久地开展环境资源保护法制宣传,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国家对于环境资源的法律政策,深入乡村,送法下乡,使群众真正明白金山银山不如绿水青山的道理。唤起群众的生态意识、法治意识,让广大群众自觉抵制破坏环境行为。二是加大执法力度。通过办理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积极探寻案件背后存在问题的症结,有针对性的向有关行政职能部门提出预防犯罪、完善管理措施的检察建议,推动相关部门建立巡查制度,做到早发现,早上报,早制止,早处理。三是加强相互配合。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在重拳打击,有效震慑非法占地犯罪行为的同时,与行政职能部门相互配合,强化监督管理,并对群众因势利导,群防群治,治标治本,形成打击非法占地违法犯罪行为的合力,保护珍贵的土地资源,维护我们得以生存的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