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申请人肖某与吴某于2008年认识,2009年1月16日举办婚礼并开始同居生活。2009年8月8日生育一女,2010年10月19日补办了结婚登记,2011年10月17日生育一子。婚后,吴某不思进取,6年里没有往家里拿过钱,家庭生活、孩子学费全由申请人挣钱支付。现感情确已破裂,要求离婚。

【调查与处理】
法院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确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婚前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尚可,2018年3月份原、被告发生矛盾,原告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另查明,原、被告结婚时共同购置沙发一套、茶几一个、电视机一台、电视柜一个、衣柜两个、被橱一个、电动车一辆。原、被告婚后共同购置空调一台、被橱一个,共同借款8万元开办一个文具店,其中5万元借款是以原告名义借被告朋友的。
法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相识,婚前基础较好,婚后共同生活近十年,且生育两个孩子,说明夫妻关系尚可,现原告提出离婚,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且被告不同意离婚,只要双方加强沟通,都能从婚生子女成长角度考虑,双方仍有和好可能,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不准原告肖某与被告吴某离婚。
【法律分析】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重婚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提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本案中,原、被告不存在调解无效、离婚的情形,所以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典型意义】
离婚案件在民事案件中占据了较大比例,也是最容易引起社会不稳定的案件种类之一。单一看待离婚问题仅仅只是一个家庭问题,但是对于离婚案件中问题处理不好往往引起新的矛盾和纠纷。由于传统观念的改变,导致人们更加追求自由的天性,对于这种情况应当加强对离婚当事人的诉讼引导,避免由于冲动引起的离婚。针对这一类离婚问题,需要有针对性的进行疏导、化解年轻一代的婚姻烦恼,增加缓冲和冷静的过程,可以使得很多受损程度较轻的家庭关系得到缓解和修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