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12月2日,尼玛某吉从桑某手中以每只8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五个麝香,合计40000元。随后又从布某手中以每只6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五个麝香,合计30000元。十只麝香共计70000元。2016年12月5日尼玛某吉携带十只麝香在玉树市相古村卡沙社设卡点被公安人员查获,当场缴获了十个麝香。经宁夏绿森源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涉十只马麝麝香,价值为75000元。玉树市人民检察院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对尼玛某吉提起公诉。
【调查与处理】
玉树市人民检察院以玉市检公诉刑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尼玛某吉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向玉树市法院提起公诉。玉树市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玉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尼玛某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尼玛某吉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违法所得的十个麝香依法予以没收。
【法律分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规定,被告人尼玛某吉明知麝香系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而予以非法收购、运输并以出售为目的,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根据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被告人尼玛某吉归案后能够如实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同时向公安机关提供和揭发了赃物来源,为侦破案件提供了重要线索,属于立功表现。且被告人尼玛某吉当庭表示认罪,并积极主动缴纳罚金,所以在量刑时予以了酌情从轻考虑。
【典型意义】
本案入选2017年最高院公布的“长江流域生态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系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玉树市法院生态法庭成立以来审理的首起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对于加强三江源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有着特殊意义。三江源地区被誉为长江上游生态安全屏障、“中华水塔”,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功能区。鉴于三江源地区特殊的生态环境地位,人民法院重点关注区域内环境污染和自然资源破坏案件,坚决打击采矿、砍伐、狩猎以及擅自采集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等违法行为,促进三江源地区自然资源的持久保育和永续利用,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麝是我国一级保护动物,也是世界濒危物种之一,麝香是一种极其稀缺的名贵药材。随着麝香市场价格日益昂贵,许多不法分子为谋取暴利不断猎杀野生麝,我国的麝和天然麝香资源已处于极为严重稀缺的状态。“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所以除了法律作为最后的惩戒救济之外,社会各方都要充分关注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共同筑起防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