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作出的重要讲话和批示精神及省委、市委有关决策部署,烟台市司法局充分发挥普法宣传牵头抓总的作用,组织开展“防控疫情·法治同行”法治宣传教育活动,联合烟台市广播电视台在《德与法》栏目推出5集系列访谈《法眼看疫情》,邀请资深律师进行以案释法,解读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编发精准普法资料,梳理制作了《疫情防控时期法律常识》、“依法战疫·守护烟台”系列原创公益海报和“依法行动·全民战疫”海报公民篇、公职篇,引导全市广大人民群众依法行动、依法办事,理解、支持和参与全市疫情防控工作,为全市疫情防控工作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重点宣传内容】
活动期间,积极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组织开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重点针对不配合疫情管理、哄抬物价、制假售假、造谣传谣等违法犯罪行为,开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执法司法典型案例宣传。
1、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或者疑似患者故意传播传染病,或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的,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2、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吗?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3、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口罩、防护服、喷药器等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的,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4、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医用器材的,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5、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利用广告虚假宣传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服务可以防控传染病,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6、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生产或销售防控疫情产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的,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7、对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治,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应如何制裁?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8、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随意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等危险物资,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突发传染病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定罪处罚。
9、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应如何制裁?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10、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聚众“打砸抢”,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应如何处理?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对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11、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破坏公共场所秩序的,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或者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且破坏社会秩序;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12、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贻误诊治的,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具有造成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行医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13、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作人员故意泄露病人有关信息、资料的,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政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出于防控疫情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要求相关人员登记个人信息,并进行信息披露,但如果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活动特点和效果】
一是突出法治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疫情防控越是到了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针对疫情防控、复工复产中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法律问题,邀请法律专家进行以案释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明晰法律标准和程序,保障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
二是具有针对性。针对疫情防控、复工复产、员工返岗、就业中面临的一些新的情况新的问题,特别是急需的法治服务需求和保障,有针对性的开展法治宣传和公益法律服务,通过电话、邮件、微信向群众提供与疫情有关的免费法治宣传和法律咨询,向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
三是具有创新性。立足于提升疫情防控期间的普法宣传效果,充分发挥“报、网、端、微、屏”在普法宣传中的作用,通过新媒体、微视频等多种方式,实现疫情防控法律知识宣传全覆盖。多方式推送有关法律常识,对疫情防控时期物资征调、强制隔离、薪酬保障、市场秩序、出入境以及法律责任承担做好解读,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法律指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