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4年4月27日,瓮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开展“打非治违”专项检查,在对平定营镇熊某销售烟花爆竹点检查时,发现其零售点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县安监局随即对其采购和销售的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进行了现场勘验,通过调查取证,现场勘查,询问有关人员,并对熊某进行了询问,确认了熊某违法事实。
【调查与处理】
2014年4月27日依法对平定营镇熊某烟花爆竹开展“打非治违”专项检查时,发现其零售点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为避免证据灭失,县安监局对现场物品及环境进行了拍照,并依据《中华人民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对其采购和销售的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进行先行登记保存。
4月28日,县安监局按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对平定营镇熊某烟花爆竹销售点采购和销售的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进行立案调查, 2014年4月27日至28日,对其采购和销售的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进行了现场勘验,并对熊某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熊某对笔录进行了签字确认,通过调查取证,现场勘查,询问有关人员,确认了熊某违法事实。
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一)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二)……结合平定营镇熊某烟花爆竹销售点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给予熊某处以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没收非法采购和销售的烟花爆竹并移送瓮安县公安局处理。
【法律分析】
1.违反法律情况
根据调查取得的证据,平定营镇熊某烟花爆竹销售点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其行为违法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2.行政处罚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
【典型意义】
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是一个危险品生产经营行业,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防患于未然,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各生产经营者要遵守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必须加强对烟花爆竹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等各个环节的巡查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