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18日中午11时,南京市溧水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人员在溧水区致远路巡查时,发现某公司所属重型自卸货车满载渣土正在行驶,遂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因发现该车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运输渣土,执法人员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并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经后续查明,该公司在溧水区从事渣土运输业务,相关手续齐全,但该重型自卸货车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运输渣土。该局遂依法对渣土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并开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调查与处理】
南京市溧水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根据上述事实,认定当事人某公司所属重型自卸货车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运输渣土属于违法行为。根据《南京市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该局于2018年4月28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其处罚人民币2000元,并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该局按照法律规定,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放弃复议及行政诉讼。当事人已在规定期限内将罚款缴至南京市溧水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法律分析】
(一)当事人主体资格。根据《南京市渣土运输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本市实行渣土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制度。企业从事渣土运输活动,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渣土处置核准,核准后方可从事渣土运输活动。个人、挂靠车辆不予核准渣土处置申请。”因此运输渣土的市场主体必须是企业法人,必须具备市场准入资质。当事人某公司属于企业法人,而且向城市管理执法局提供的《南京市溧水区渣土运输企业准入证书》复印件,并盖有公司公章,并且当事人列在溧水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局官方网站的公式公告网页上,所以某公司具备渣土运输市场准入。
(二)运输渣土必须获得渣土运输核准。根据《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随车携带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当事人所属重型自卸货车在运输渣土过程中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准运证》(编号:0005131),该准运证由溧水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核实发放。当事人所属重型自卸货车在渣土运输过程中相关手续齐全。
(三)当事人所属重型自卸货车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运输渣土的行为,违反了《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随车携带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采取密闭的方式运送到指定场地处置。运输车辆严禁超载,放大号牌必须清晰。不得车轮带泥行驶污染路面,不得遗洒、飘散建筑垃圾。”当事人具备渣土运输市场准入资质,并且相关手续齐全,但是未按照准运证规定的时间从事渣土运输行为属于可立案的违法行为。
(四)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溧水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在此案的整个调查取证过程中,取得的证据如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驾驶证》《行驶证》《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溧水区城管局出具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准运证》《授权委托书》《南京市溧水区渣土运输企业准入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充分证明了违法主体、违法事实和违法程度,是溧水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具体行政处罚决定的重要事实证据。
【典型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基础设施投入的逐年加大,渣土运输市场日益兴旺。在此过程中,渣土车为城市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但又因其管理无序、未按规定时间运输、污染环境等问题,一直受到市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广泛关注。渣土运输管理不仅成为城市管理的难点,也成为社会管理的热点。针对渣土运输管理中的痹症,溧水区城市管理执行局高度重视。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
一是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溧水区城市管理执行局把普法融入执法和服务的全过程,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了告知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解释。
二是充分发挥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体在普法中的作用,始终坚持媒体监督、群众参与,形成良好舆论氛围。主动邀请新闻单位和记者参与渣土运输联合整治和日常管理,随车报道,及时曝光渣土车运输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的良好氛围。
三是有针对性地运用好以案释法方式开展普法宣传。结合此案,溧水区城市管理执行局执法人员深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建筑工程运输企业,形象的阐释了渣土运输管理方面的法律知识,指导学习了《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