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一六三团普法办根据师司法局安排部署,于2020年1月23日至2月底,利用网络、广播、电视、微信、微博等各种形式加大法治宣传教育力度,持续进行疫情防控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始终坚持依法防疫,将普法宣传与执法和疫情排查相结合,切实为广大职工群众健康安全织起一张法治化疫情防护网。

第九师一六三团普法办打出疫情防控法治宣传“组合拳”

【重点宣传内容】

1.公民在疫情防控期间享有哪些权利

答:(1)获得疫情信息的权利。

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保障公民及时、准确获得疫情信息。在疫情防控和暴发、流行期间,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2)获得救治的权利。

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国家和社会应当给予关心和帮助,使其得到及时救治。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五十二条)

(3)在被隔离期间获得生活保障和工作报酬的权利。

对被实施隔离措施的人员,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在隔离期间为其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

(4)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享有不受歧视的权利。

患者或者疑似患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

(5)个人隐私受保护的权利。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对于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

2.公民承担哪些疫情防控方面的义务

答:(1)接受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义务。

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

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四条)

(2)发现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及时报告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

(3)对限制活动措施予以配合的义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为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有关政府在必要时,可以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如限制、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等,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

(4)配合政府根据疫情防控需要依法调集人员、调用物资、征用财物的义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为应对突发事件,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四十八条)

(5)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义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义务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一条、第五十七条,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四十五条)

3.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拒绝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患者或者疑似患者应当隔离治疗,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2)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

(3)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经营者哄抬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活动特点和效果】

为防止交叉感染,该团普法办没有采取以往集中宣讲的形式,主要通过各微信群、朋友圈、微博等网络方式及时转发关于疫情防控权威报道,定期发布疫情防控相关知识,宣传普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对近期在实际工作中出现的经典案例进行宣传,引导辖区群众在防疫疫情的同时,要尊法守法,做到依法防疫、科学防疫。

与此同时,该团普法办还组织人员积极参与辖区疫情防控排查工作,将普法融入各项排查工作之中,提醒群众加强自身防范,普及不服从、不配合或者拒绝执行有关政府决定、命令或者措施等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引导群众增强疫情防控意识、法治意识,认真做好自身防护、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做到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做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合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通过开展宣传,进一步提高了群众的法治意识和疫情防控意识,扩大了普法宣传面,增加了群众的安全满意度,得到了老百姓的欢迎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