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从李某某故意杀人案看刑事案件的定罪依据

2004年5月25日19时许,刘某某因服用装有农药“灭多威”胶囊而中毒身亡,大庆市某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婚后婆媳之间一直存在矛盾,经过家庭生活各种琐事,矛盾逐年加深,愈演愈烈。李某某将点滴怀恨在心,便趁其婆婆不备,将其婆婆长期服用的胶囊类药品中药粉倒出,改换成李某某提前储备好的农药,并伺机让婆婆吃下换成农药的胶囊,致其婆婆刘某某中毒身亡,手段极其残忍,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且有可能引起不特定人员的伤亡。以上事实并有死者刘某某之女及其亲朋予以证明。另外,经查实,被害人刘某某没有自杀倾向,平时为人乐观和善,与邻里之间相处融洽,对生活充满希望,排除自杀可能。

【调查与处理】

黑龙江省大庆市某人民检察院指控李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向大庆市某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建议对李某某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黑龙江律师事务所于律师代理此案后,经过多方走访,调查取证,认真阅读卷宗,详细推敲本案被告人的犯罪经过,通过对本案的分析调查与研究,了解到李某某与刘某某的生活环境与生活背景均属淳朴、单一,没有主观故意犯罪意图且经与当地村民的沟通,侧面客观的了解李某某与刘某某多年的感情关系,二人虽常有口舌之争,但均来源于一些平常的生活琐事并没有大仇大恨,李某某本人性格内向只是不善于表达自己,属于刀子嘴豆腐心,常常因口舌引起婆婆不满,但并无实质上的打骂行为。其婆婆刘某某在生活中也属于根本老实的人,也是不善于语言表达,导致二人在一块生活期间经常有摩擦,但从外人的角度看来好似相互之间存在巨大的难以调和的深仇大恨,其真实情况并非如此。

于律师以上述调查、走访所得出的客观事实为参考,结合卷宗材料情况,详细研究分析后,认为该案存在诸多疑点,首先从该案的证据上来看,该案的证据均为间接证据且无法形成有力的证据链条;其次,从本案的主观方面来看,被告人李某某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作案动机及作案心理;再次,从本案的客观情况来看,本案并没有直接证据能够客观反映案件的事实;最后,从本案程序上来看,本案存在程序上的瑕疵。结合这四点来看,被告人没有作案的动机也没有作案的行为,所以,代理人于律师认为本起案件可以作为一个典型的无罪辩护案件。本案的办理关键:一是李某某的作案动机及作案时间;二是李某某作案的间接证据是否能够形成严密的链条;三是本案是否存在程序违法等相关问题。

2004年12月22日,大庆市某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大庆市某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此案。2006年6月23日,大庆市某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李某某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一)法院审判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对一切案件都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对于证据不足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根据法律规定和有关的司法解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具体是指达到以下标准:1.据以定案的每个证据都已查证属实;2.每个证据必须和待查的犯罪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具有证明力;3.属于犯罪构成各要件的事实均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4.所有证据在总体上已足以对所要证明的犯罪事实得出确定无疑的结论,即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而得出的唯一结论。本案中的证人证言只能说明李某某与其婆婆存在婆媳间的矛盾,但均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被告人李某某将其杀害,现有证据尚未达到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要求,难以形成内在有机联系,不能达到排他性和确定被告人有罪的确信结论,所以法院依法作出证据不足,宣告被告人李某某无罪的判决。

(二)本案存在多处程序性违法。如公安机关超期传唤犯罪嫌疑人、全部供述材料上均没有办案人的签名,未将被告人否认犯罪的供述材料入卷等。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第九十五条规定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此外,本案虽然有证言证明被告人有杀人的动机、时间和作案的农药,但忽视了被告人的无罪辩解及无罪证据的收集。因此,本案存在多处疑点无法排除,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的“疑罪从无”原则,也应作出无罪判决。

【典型意义】

李某某故意杀人案是一个较为典型的“疑罪从无”案件。该案一审判决作出后,在辩护人多次走访、调查后发现将被告人李某某定为故意杀人罪存在诸多疑点。该案典型意义在于:

一是对疑难案件坚持“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和时代精神,疑罪从无原则应当成为每一个司法者的内心理念,真正以证据为中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正确认识和把握疑罪从无规则的实质,疑罪从无目的是防止把疑罪转化为冤假错案,而不是放纵犯罪。具体到司法实践中要做到侦查阶段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不批捕;审查起诉环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的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刑事审判阶段证据不足,做出事实不清的无罪判决,做到严格执法、依法办案,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最大统一。

二是正确认识程序公正的重要性。刑事诉讼程序主要通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实施惩罚来表达国家、社会和公众对他们的合法期待。或许,这种惩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来说是一种“恶”,但是,这种惩罚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善”, 刑事诉讼程序如果要实现公正,就必须同时满足对诉讼参与人人格的尊重、程序的公开及控辩双方诉讼地位的平等,这样才能真正的实现司法的人文关怀。

三是有利于树立无罪辩护成功的信心,对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保护无罪者不受法律追究是法律的本意。从现实情况看,我国的无罪宣告案件已经比以前有所上升。无罪辩护显示了律师在司法程序中不可替代的位置,更多的刑事辩护律师通过自己的严谨而细致的工作,证明他们绝对不是司法程序过程中的花瓶。他们是不可替代、不可或缺的的角色。他们扛鼎问天和力挽狂澜般的辩护将使审判结果更接近法律事实和公正。

四是加强道德和法制建设,在邻里间进行优秀传统教育,大力开展全民性的普法教育,提高人民的道德素质和法制意识。广泛开展 " 五好家庭 "  " 文明户 " 等评比活动,同时创造机会,增进邻里之间的交流和相互了解。只有这样,才能保证邻里关系的和睦与社会的安定。建立起保障社会和谐的制度,落实法治,让法治起到维护人民权利的作用,使弱势群体在合法权利受到侵犯的时候,能够有效得到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