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从柳某某盗窃案看盗窃价值认识错误以案释法案例

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的男子柳某某平常喜欢养鸽子,但由于经济拮据买不起信鸽,养的都是肉鸽子。2016年3月的一天,柳某某偶然听同事王某说其以前租住的大武口区某小区房子楼上有人养有信鸽,柳某某听后特意到王某说的小区观察,看到楼顶果然有鸽子棚,就产生了偷几只信鸽回家自己养的念头。3月12日晚,柳某某趁天黑摸到某小区楼顶的鸽子棚偷了4只信鸽带回家。过了一个礼拜,尝到甜头的柳某某再次来到鸽子棚将43只信鸽偷走。失主赵某报案后,柳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被盗信鸽共价值236411元。

【调查与处理】

柳某某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供述,自己只是偷了几只鸽子,也不是值钱的东西,怎么会这么严重还要判刑。后根据大武口区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报告,其中某只信鸽的单只价值就达到了7万元。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36411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提起公诉。通过本案最后的司法认定结果,法院认定柳某某具有喂养鸽子的经历,对信鸽的价值具有认识能力,所以鉴定价格作为犯罪数额的依据,依法认定柳某某盗窃罪名成立,判决其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法律分析】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可以理解为盗窃罪有两种类型,其一是数额较大型盗窃罪,其二是多次盗窃型盗窃罪。两种盗窃罪虽然都是出于直接故意,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但是二者的主观故意之间存在一定的区别。针对数额较大型盗窃罪,其主观故意要求行为人对数额较大有一定的认识,不是具体的认识,是一种大概的、可能的认识。可以根据盗窃对象的具体特征认识。多次盗窃型盗窃行为中,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根据主客观相结合的原则,多次盗窃型盗窃罪主观故意不一定要求对数额较大有一定的认识。在后者情形下,盗窃价值认识错误可以认定为是盗窃罪的主观故意,例如多次盗窃价值认识错误的扒窃行为,就算没有盗窃到具体有价值的财物,法律仍规定该行为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我国《刑法》在界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采取“四要件”说。盗窃罪的犯罪故意中是否包括数额较大的认识因素问题,应该根据盗窃罪的立法类型做具体的分析,在两种盗窃罪中数额较大的认识作用不同,在数额较大型盗窃罪中行为人主观上认为对象数额较大是认识因素,如果行为人没有数额较大的认识可能性,发生了盗窃价值认识错误,则没有刑法上的盗窃故意。在多次盗窃型盗窃罪中则对此不作要求。本案中,柳某某本人两次实施了盗窃信鸽的行为,其作案目的不以数额较大犯罪对象为作案目标,主观上不要求其对犯罪对象的价值有明确或者大概的认识;同时柳某某养鸽子的经历也能证实其对犯罪对象的价值应该有一定的认识,虽然其自己辩解认为信鸽不值钱,对犯罪对象的价值产生认识错误,不属于犯罪主观方面范畴,不影响本案盗窃罪的认定。

【典型意义】

本案引发的争议行为人柳某某对信鸽的价值是否具有认识,存在盗窃的价值认识错误与盗窃数额认识错误的问题。柳某某以主观上具有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信鸽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信鸽的行为。柳某某供述盗窃信鸽的时间、地点与和被害人的陈述基本一致,且供认不讳,部分被盗信鸽被追回;本案又有被告人柳某某的辨认笔录佐证。大武口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涉案鸽子的价值鉴定意见为本案认定具体盗窃数额提供了依据。被告人柳某某的行为依法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