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 6 月 7 日,我局收到《交办省委第二巡视组有关信访事项的函》信访件,团溪镇农庄村红光组村民谭成华,属于我区构皮滩水库移民,其反映的主要诉求为:构皮滩电站水位升高,淹没 1.2 亩果园,应补偿 1.6 万元,只补偿了 6000 多元;构皮滩电站水位升高淹没林地,未得补偿和淹没本组集体的电压器、水井、公路应享受部分未得补偿;作为构皮滩移民应享受每人每月 290 元养老金,实际只享受每月每人 64 元。

【调查与处理】
收到信访件后,我局领导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安排人员进行调查。经查阅相关信访案件及构皮滩资料,谭成华于 2017 年 3 月 22 日向遵义市播州区信访局反映:“构皮滩电站水位升高,淹没 1.2 亩果园,应补偿 1.6 万元,只补偿了 6000 多元;构皮滩电站水位升高淹没林地,未得补偿和淹没本组集体的电压器、水井、公路应享受部分未得补偿;作为构皮滩移民应享受每人每月 290 元养老金,实际只享受每月每人 64 元。”我局于 2017 年 4 月 7 日受理,并于 2017 年 5 月 19 日《遵义市播州区水库和生态移民局关于谭成华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播移民信复字【 2017 】 1 号)已回复。我局对信访事项进行回复后并告知谭成华如不服本处理意见,可在收到信访回复意见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播州区人民政府提出复查申请,如逾期不提出复查申请,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自下达回复意见书 30 日内谭成华并未向播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查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现谭成华针对同一诉求再次提出申请,我局不再回复。
【法律分析】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 30 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对涉法涉诉的信访案件,走司法途径通过法律解决。
《 信访条例 》中也对此做了详细规定:
第三十四条
信访人对
行政机关
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
30
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五条?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 30 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典型意义】
构皮滩水库移民信访问题已经成为近几年移民维稳工作中的一个重点和难点问题,因对移民安置政策的不理解、不支持,一些移民针对移民人口判定、移民安置、后期扶持等问题不断上访,甚至越级上访、在非信访接待场所非访等,严重扰乱了国家机关工作秩序。
由于移民群体整体素质不一,部门移民针对同一诉求多次重访、闹访。对此,相关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在工作开展中要注意方式方法,针对信访群众提出的合理诉求,要解决到位,对于无理诉求,也要疏导教育到位。对于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要进行宣传教育,引导移民群众懂法、用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