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一、案情简介

2016年1月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伙同他人在三都县三合街道张某某小卖部盗窃25条香烟及71包散烟,盗窃金额为7434元。2、2016年1月11日晚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叫被告人杨某某等人去三都县三合街道富万家超市盗窃得香烟7条1包、4部VIVO手机和223.7元零钱。之后,被告人张某某分赃得2部VIVO手机、部分香烟和零钱。经鉴定:被盗4部VIVO手机价值人民币6894元,被盗香烟价格人民币2294元,共计9411.7元。
犯罪未成年人基本情况:被告人杨某某,男,1999年6月23日生,小学文化,家住三都水族自治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月13日被抓获,同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8年11月26日生,小学文化,家住三都水族自治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月13日被抓获,同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
【调查与处理】
二、调查与处理
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作用相当,不分主次,应当按照其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本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犯罪时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法律分析】
三、法律分析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成年人犯盗窃罪的案件所占比例很大,有的为了寻找刺激,有的为了满足网瘾甚至吸毒,原因很多。盗窃对象有的专门选学校宿舍,有的选门诊部、有的选住户入室盗窃。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不法获取钱财终将受到法律制裁。
【典型意义】
四、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不仅会造成对国家、社会、被害人及其家人的危害,也会造成对自己和家人的危害,代价往往是极其沉重的。俗话说,一失足成千古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会改写自己的人生,埋葬自己的前途,自己付出的代价是最为沉重的。很多时候违法犯罪离我们并不遥远。作为未成年人,要牢记一句古训: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