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局、市委市政府及市局、区委区政府应对疫情工作的系列决策部署,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税务局及时行动,从2020年2月4日起持续开展通过新闻媒体、网站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税收优惠政策,并通过鲁税通征纳互动平台、微信等“非接触”方式对纳税人进行点对点政策宣传和辅导,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精准服务,解决纳税人和缴费人的疑点困惑,确保各类税收优惠政策落地落实,全力保障纳税人、缴费人实现应享尽享、应享快享。

【重点宣传内容】
1、新出台了哪些疫情防控政策文件?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税总函〔2020〕3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20年3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37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4号)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民政厅 关于认真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3号)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9号)
2、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什么增值税复工复业优惠?
答: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3、疫情防控相关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有什么?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4、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享受什么税收优惠?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5、用于新型冠状肺炎疫情的捐赠支出可以享受什么税收优惠?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6、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有什么要注意的税收征收管理事项?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已按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活动特点和效果】
一是政策梳理全面。莱山区税务局全面梳理近期出台的疫情防控相关支持政策,整理发布《新出台的疫情防控政策文件汇编》、《国家税务总局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增值税及消费税优惠政策问答》、《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莱山区税务局支持疫情防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办理指南》、新旧政策变化明白纸、《山东税务抗“疫”相关非税业务即问即答专辑》、《非税收入政策问答》等文件,统一对基层税务分局政策执行问题进行解答,明确优惠政策享受条件及范围,确保基层人员更好地解答纳税人疑问,全力保障实现各项税收优惠应享尽享、应享快享。
二是宣传形式多样。充分利用莱山电视台手机台、网上纳税人学堂、鲁税通税企互动平台、微信公众号以及税企工作群等渠道,通过倡议书、温馨提示以及《致纳税人、缴费人的一封信》等多种形式对辖区内19800余户纳税人进行了针对“非接触式”办税倡议、延期申报通知、28项优惠政策提醒等内容的靶向性宣传。同时,制作了税收优惠政策二维码,在区红十字会、慈善总会、毓璜顶医院莱山分院及办税大厅等处摆放政策二维码,方便纳税人和缴费人及时了解相关政策
三是宣传针对性强。对接烟台市疾控中心、莱山区疾控中心、莱山区卫建委和莱山疫情防控指挥部,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政策传达给相关人员,让他们熟知此项优惠政策,在支付符合条件的疫情补贴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将这部分补贴作为免税收入处理;通过“鲁税通”向缴费单位转发最新优惠政策,包括相关文件财政部公告2019年98号、鲁财税2020年1号、新旧政策变化明白纸及《山东税务抗“疫”相关非税业务即问即答专辑》,涵盖鲁税通登记的单位联系13244人。
四是宣传效果显著。通过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辖区内的纳税人、缴费人都了解了最新的疫情防控税收政策,并有了更深入的理解,明确了最新的办税流程与自身享受的优惠政策,缓解了自身资金紧张的情况。本次宣传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保障,也确保了纳税人、缴费人应享尽享各项优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