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李某等11人污染环境以案释法案例

2017年7月21日,山东某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弘公司”)员工刘某私下联系李某,让其将天弘公司事故处理池内的化工废液拉走,李某经朱某介绍,决定将化工废液倾倒至河口区一土坑内。当天,李某雇佣王某、刘某、程某驾驶三辆油罐车,将天弘公司的13吨化工废液拉运至上述土坑进行倾倒;同年7月22日,李某雇佣刘某、李某、刘某、綦某、张某驾驶三辆油罐车,将天弘公司的63吨化工废液拉运至上述土坑进行倾倒。

【调查与处理】

经鉴定,上述人员倾倒的化工废液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内HW08类危险废物,亦为有毒物质,因此造成的可量化的环境损害费用为403417元。河口区人民检察院对作用较大的李某、刘某、朱某依法提起公诉,对王某、刘某等八名受雇佣参与犯罪的车主和司机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2018年5月9日,河口区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被告人刘伟杰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律分析】

检察机关在办理该案时宽严相济,注重办案效果。对作用较大的李某等3人依法提起公诉,对王某等8人受雇佣参与犯罪的车主和司机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使罪责刑相一致,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庭审过程中,通过释法说理,对被告人、旁听群众及化工企业进行了警示教育,取得了效果。在案件判决生效后,组织公安机关、天弘公司、志愿者团体代表及八名被不起诉人召开善后工作推进会,通报案件判决结果,调度污染土地修复治理进度,并对八名被不起诉人进行了法治教育,将扣押车辆予以发还,要求他们按照志愿者团体的要求,参加不少于10小时的环境保护公益服务,最大限度地修复社会关系与生态环境。

检察机关同时以天弘公司、李某、朱某为被告,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督促天弘公司全额承担了环境损害费用,检察机关与涉案化工公司达成了民事调解协议,保证了被污染土地的修复治理。

【典型意义】

以此案为契机,注重不起诉制度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创新开展对被不起诉人实现公益劳动服务活动,真正使被不起诉人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珍惜机会,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公益服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