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25日上午9点左右,柳某在孙某承包的工地上施工作业时,不慎从高处跌落,在场工人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报警。柳某被送到医院抢救无效身亡。因柳某未购买工伤保险,柳某亲属与孙某就赔偿数额问题产生纠纷,双方僵持不下,多次商谈无果,于是向锡山区厚桥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从损害赔偿纠纷看企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重要性

【调查与处理】

调委会在受理该纠纷后,一是做好死者家属的情绪稳定工作,避免发生群体性负面事件;二是积极与柳某家属和孙某进行沟通,分别向双方了解情况。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围绕死亡赔偿的具体数额上。柳某家属要求孙某赔偿140万元,孙某虽然愿意尽可能多的做出赔偿,但承受能力有限,无法接受柳某家属提出的赔偿数额。调解员在充分了解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和诉求后,多次从情、理、法的角度进行调解,向双方阐明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对重点法条详细讲解,提出因为孙某既没有为死者购买社会保险,也没有购买商业保险或者意外险之类的保险,所以社保部门不会承担部分赔偿款,只能全部由孙某一人承担所有赔偿款。同时,提醒双方要互相体谅,权衡利弊,在可能的范围内适当做出让步,希望孙某能尽可能多的补偿死者家属,而死者家属也应尽可能压缩之前较高的赔偿要求。起初,柳某家属提出赔偿额由原来的140万元降到120万元,但孙某仍难以承受。在历经数次沟通协商后,柳某家属终于同意调解员的建议,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由孙某赔偿柳某家属工亡补助金等总计96万元。孙某承诺在2018年6月29前付款至柳某家属占某的银行账号。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书。至此,这起损害赔偿纠纷终于圆满化解。

【法律分析】

1、《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孙某虽然没有为死者柳某购买社会保险,但调解员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向双方提出赔偿金额的标准供双方参考,既防止企业方提出过低的赔偿额,也防止受害方漫天要价。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本案中,枊某在工作时间内并且在工地发生故死亡,应认定为工伤事故。

3、《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本案中,调解员根据案件实际情形,加上企业方出于人道主义作出适当补偿等方面进行核算,提出96万元的赔偿金额,有理有据,获得了双方同意。

4、我国的调解制度主要由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构成。人民调解具有群众性、自治性和民间性三大特征,有利于纠纷当事人自愿选择和接收调解,不妨碍在调解不成时行使诉讼权利。本案中,柳某家属和孙某选择了申请人民调解,并达成了一致意见,签署了人民调解协议书。根据《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经调委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调委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典型意义】

近年来,我国经济步入快车道,企业工伤事故也在不断增多。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后,向政府社会保险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基金,看起来付出了一些成本,但增强了企业和职工的安全意识。有些小型企业法律意识淡薄,不参加工伤保险,一旦职工发生工伤之后,将由企业承担职工工伤所带来的医药费、伤残补偿金、伤残津贴等诸多费用,同时还要受到劳动部门相应的惩罚。特别是一些困难企业,遇上职工工亡的,赔偿更是难以得到保障,如不给予赔偿或者不按照规定赔偿,必然使工伤职工及家属与企业方的矛盾激化,产生不稳定因素。如果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困难企业更是难以为继,无力赔偿。企业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不仅保证了职工的切身利益,更为企业减轻了负担。工伤保险保障了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及时和必要的救治,以及在医疗期间的生活以及伤残抚恤和遗嘱抚恤,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职工的后顾之忧,即使企业破产,职工也能照常享受工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