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吕梁市司法局认真践行“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的要求,坚持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全市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疫情期间,吕梁市司法局联合吕梁广播电视台共同推出了为期6天的“抗击疫情 以案说法”特别节目,邀请宏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内容、野生动物管理、相应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并结合实际工作和生活中的案例,对全面禁止和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等内容进行深入解读。
【重点宣传内容】
1.《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四次修订
解读: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4年8月28日的第一次修订,仅仅涉及到“建立对外国人开放的猎捕场所,应当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这一项内容。2009年的修改主要是涉及到需要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衔接的问题。因此,这两次修改均不是出于社会对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需要来进行的。2016年7月2日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是按照“十八大”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这一新的时代精神来做好野生动物保护事业,并依此对现行法律修改完善,以更好适应社会的发展。2018年对该法的修改也是出于国家总体上一个立法工作计划的考虑。
2.法律所保护的野生动物。第二条: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解读:目前,国家列出的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96种或种类,列出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160种或种类。比如有大家比较熟的熊猫、虎、豹、熊、豺、扬子鳄、梅花鹿、金丝猴、穿山甲等;也有大家不太会想到的野马、野牦牛、野骆驼、胭脂鱼、黄唇鱼、松江鲈鱼、海马鱼、大头鲤、文昌鱼等物种。山西省目前累计有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17种,其中包括鸟类有褐马鸡、金雕等12种,兽类包括虎、金钱豹、梅花鹿等5种,二级保护动物有56种,包括水獭、野兔、野猪等,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27种。
3.禁止猎杀、杀害、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第三十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解读:这次修订明确禁止食用,从2017年1月1日开始,只要有人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就要受到法律追究。不但海马鱼、野牦牛都不能吃,有些地方特有品种,比如海南兔、雪鸡、花鳗鲡、岩羊也都不能食用。
4.乱放生要承担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解读:每个物种栖息地不同,盲目放生是存在风险的。比如很多寺庙放生池里巴西龟泛滥。巴西龟,它二岁能生育,本土龟要七八岁。等本土龟成熟时,巴西龟已子孙好几代,它们会抢夺本土龟的食物,甚至吃掉本土龟,对本土龟类保护十分不利。同时西湖边还有人放生青蛙、黄鳝、螺丝等,结果因放生不当,大量死亡,得不偿失。家里有水族箱养鱼的人,都会买清道夫鱼去清理排泄物和食物残渣,但是这种鱼原产亚马逊河流域,如果放生,它会吃掉鱼卵和小鱼苗,繁殖能力很强,会破坏生态,还威胁水库坝体安全;在水稻田产粉红色卵的福寿螺,适应力很强,繁殖很快,会迅速扩散于河湖与田野,它食量大且食物种类繁多,会破坏粮食作物、蔬菜和水生农作物的生长;黄金蟒、巨蜥、暹罗鳄等,这些生物都是热带的,在亚热带过冬就会冻死。
5.野生动物造成财产损失、人员伤害补偿。第十九条规定: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解读:比如一些不是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对农作物甚至人身造成了伤害。考虑到这些原因,这部法律扩大了对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补偿范围,不仅仅是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而且也把具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三有”野生动物列入补偿范围。因保护法律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都可以按照当地补偿条例中规定的条款,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法律还明确,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
6.禁猎、禁食、禁售。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第四十六条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洋执法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2020年3月,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公安局侦破一起非法狩猎、贩卖野生动物案件。经侦查得知,犯罪嫌疑人高某在禁猎期使用电子诱捕网猎捕野生动物,卖给刘某,刘某将收购的动物死体存放于自建冷库内,再适时非法贩卖给他人食用。民警接警后迅速侦破,现场查获野鸡、野兔死体862只,不明动物皮29张。
刘某收购的野鸡、野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三有”野生动物,《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山西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中有明确规定,经营“三有”动物必须经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主管部门许可颁发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那么违反法律法规,非法贩卖销售野生动物将处以实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高某的非法狩猎行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涉嫌非法狩猎罪,要受到刑事处罚。刘某收购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数量超过50只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活动特点和效果】
一是深入宣传《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知识。此次节目对《野生动物保护法》中的重点内容和意义进行深入解读,进一步加深了广大群众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理解,提高了广大群众保护野生动物法律意识,增强了群众共同参与保护野生动物的法治观念。
二是解读及时、有针对性。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滥食野生动物威胁公共卫生安全问题引起广大群众的高度关注。此次节目剖析了滥食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倡导广大市民积极保护和珍爱野生动物,自觉抵制食用和使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不乱捕滥杀野生动物,不参与非法买卖野生动物等违法活动。
三是有力推动了防疫普法工作实践。通过开展此次解读,有助于提升人民群众战“疫”自觉性与积极性,不当旁观者、争当参与者,以主人翁的精神为疫情防控出一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