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1日,张三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中卫市沙坡头区某镇某村的交叉路口时,与李四驾三轮电动车由北向南行驶左转弯时相撞,造成李四受伤,车辆损坏。
【调查与处理】
(一)一般要求驾驶的机动车挂牌,要求驾驶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驾驶证件,摩托车的驾驶人员应当持有E照驾驶证件方得驾驶两轮摩托车。机动车是必须要有号牌,必须到车辆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否则,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
(二)如果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驾驶的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本案中的张三因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应当先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李四的各种损失,包括李四驾驶的电动车的损失。
【法律分析】
(一)机动车是否需要到车辆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及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是否要求驾驶的摩托车必须要投保交强险呢?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之规定,机动车应当投保交强险。第三十九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如果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驾驶的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
(三)交强险都包含什么呢?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加强民事审判切实保障民生若干问题的通知》“五、妥善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依法惩恶扬善,确保公平公正。要统一裁判思路,从方便诉讼和有利审理的角度出发,对侵权纠纷和相关的交强险合同纠纷案件要合并审理;在醉酒驾驶、无证驾驶等违法情形的责任承担上,应当在确定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同时,赋予保险公司追偿权;在未投保情形下的责任承担上,应当由机动车一方先承担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其余部分按照侵权责任认定和划分。要依法鼓励和保护见义勇为等好人好事,坚决制止利用媒体恶意炒作、谎称见义勇为逃避民事责任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典型意义】
近年来,机动车、驾驶人的持续快速增长,全国机动车保有量已达将近3亿辆,机动车驾驶人数量也高于前面这个数字,就本市来看,每天都有新车入户,几乎每十户人家平均可以有一辆车,这可能还是保守估计,甚至还可能超过这个数字。如果包含摩托车及电动车的话,我想每家都应该有,基于这种客观实际情况,在道路行驶的过程中也就不免发生交通事故,况且从交通事故案件来看,电动车的事故发生率相对其他机动车较多,且很大程度上会在未投保交强险的范围内给整个家庭带来极大的经济困难,所以,建议驾驶机动车的人不要存有侥幸心理,如果驾驶了就一定要投保交强险,要么就不要驾驶了,毕竟摩托车或电动车都是“人包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损失无法估量,谁也无法保证一辈子在马路上行车就永远安全。且就我市的情形来看,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及电动车,几乎都没有经过任何培训,且缺乏最基本的交通规则,这样极大的增加了在公路上行驶的危险性。也希望交管部门以后加强对此方面的管理,避免发生交通事故后给肇事双方发生乃至肇事双方的整个家庭都带来极大的经济困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