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8日,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张某、吴某、张某某等十四被告人敲诈勒索案并召开新闻发布会。该案被告人经合谋出资成立双顺公司,未被批准从事贷款经营。2016年3月至2017年9月间,在无锡市梁溪区佳福大厦、财富大厦、无锡市新吴区哥伦布广场等地,被告人利用双顺公司的名义招揽生意,通过“无抵押”“快速放款”等说辞诱使被害人签订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汽车抵(质)押、房屋租赁等形式的借款合同,再以各种名目使被害人实际借款到手金额远低于合同借款金额,同时按照合同金额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尔后,被告人在被害人履行过程中故意编造理由,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或待被害人主动违约触发“低门槛违约条件”、“高金额违约责任”后,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再以一系列软硬兼施的手段进行逼债,从中敲诈远高于实际借款金额的“保证金”“违约金”获取非法利益。上述十四被告人共实施敲诈勒索18次,共索得988000元。
【调查与处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吴某、张某某经合谋出资成立双顺公司,共同出资,平均分配,其他被告人陆续被招募加入后,沿用此前“谁出资谁获利”的分配模式。被告人张某、吴某、张某某不参与由其他被告人出资业务的催款等具体事务,亦不受其他人指挥。其余被告人则需要在必要的时候听从统一安排、相互配合协作进行房贷业务。其间,采用多种手段软硬兼施进行逼债。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等14人为共同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而组成犯罪组织,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系共同犯罪,且系涉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被告人张某、吴某、张某某组织、领导犯罪集团,均系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刘某等9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被告人张某、吴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判决中还就部分辩护人提出的请求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系涉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均较大,依法均不宜适用缓刑。法院最终判决首要分子张某、吴某有期徒刑11年,另一首要分子张某某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其他11名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9个月至有期徒刑9个月不等。
【法律分析】
该案是一起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具体表现形式为以“套路贷”形式进行敲诈勒索犯罪。“套路贷”犯罪是指犯罪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与被害人签订虚假、阴阳借款合同等明显对其不利的各类合同,通过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等方式强立债权、虚增债务,进而向被害人索要虚高借款、违约金等费用的行为。2016年3月,被告人张某、吴某、张某某经合谋,以敲诈勒索为目的,出资成立江苏双顺投资有限公司,并约定非法获取的利益按出资比例分成。双顺公司成立后,被告人张某、吴某、张某某为首要分子,又陆续招募其他被告人。2017年5月,被告人张超与其他被告人散伙后,另行组织人员仍以双顺公司名义继续从事犯罪活动。2016年3月至2017年9月间,上述被告人时分时合,在无锡市梁溪区佳福大厦、财富大厦、无锡市新吴区哥伦布广场等地,利用双顺公司的名义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低门槛违约条件”“高金额违约责任”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汽车抵(质)押、房屋租赁等形式的借款合同,再以利息、手续费、“保证金”等名目为由,使被害人实际借款到手金额远低于合同借款金额,同时按照合同借款金额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尔后,被告人在被害人履行过程中故意编造“被害人汽车上安装的跟踪GPS信号掉线”“无故离开无锡”“打电话不接”等理由,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或待被害人主动违约触发“低门槛违约条件”“高金额违约责任”后,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再以“扣车”“上门骚扰”“恐吓”“殴打”等一系列软硬兼施的手段进行逼债,从中敲诈“保证金”“违约金”获取非法利益。公诉人庭审中就被告人实施的18次敲诈勒索、金额共计人民币998500元的相关事实逐笔进行了详细指控。法院在判决书中围绕定性、每笔数额的认定和参与人员的认定等焦点逐一进行了评析。
【典型意义】
近年来,民间借贷市场异常火爆,随之而来的骗局、陷阱越来越多,以民间借贷为幌子,诱骗或迫使被害人陷入借贷圈套,通过各种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呈现愈发严峻的趋势。此类犯罪也是当前黑恶势力敛财的重要手段,是黑恶势力犯罪中涉及的典型的犯罪形式之一。
新吴法院向当地金融机构发出《司法建议书》,对银行贷款存在审批程序复杂,放款周期长等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经济实力较弱的中小企业和个人对于贷款资金的迫切需求,正规贷款渠道所需的流程和周期,使得被害人更容易落入“套路贷”的“套路”中,建议金融机构在监管信贷方面,在合法合规的放贷手续中,简化审批流程,缩短放款周期。
司法建议针对中小企业及个人存在借贷难、融资难问题,建议金融机构加大投入开发面向不同群体的信贷产品,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适当降低贷款门槛,满足不同收入水平人群,尤其是金融弱势群体的金融需求,从根源上降低乃至消除“套路贷”的借款需求和市场。法院还建议,相关职能部门在公司设立的审查程序上加强把关。一些不具备放贷资质的企业为了赚取高额利息,也从事放贷业务。建议对开展贷款业务的企业营业范围与业务本身的合规性加强审查,提高市场准入门槛,通过事前监管和加强风险防控,及时查处违法违规的小贷公司,让“套路贷”的不法行为无机可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