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被告人毕某是一名专职滴滴司机,2017年10月,因公司内部整顿,毕某没有运营执照,便一直停运赋闲在家。此时,身在外地的老乡李某和7名老乡开一辆奥迪车和一辆奔驰车,从老家来到无锡与毕某会合。几人进行了明确的分工,李某、毕某、王某(另处)分别驾驶一辆轿车,刘某、张某、姚某(另处)负责望风,另外3人(均另处)分别在三辆车上负责联络、押车。由于毕某对本地的情况熟悉,一行人由毕某带路寻找作案目标。12月4日晚上,9人分别驾乘3辆轿车,由毕某带领来到惠山区某饭店附近,刘某、张某和姚某蹲守在饭店门口,盯着喝酒后离开饭店的人员,发现明显喝过酒的周某准备开车,立刻电话联系三辆车的“押车员”,告知周某的车牌号和行驶方向,随后这三辆车就偷偷尾随。等开到合适的地方,其中一辆车突然超车变道,周某反应不及,另一辆车便撞上的周某的车,在协商处理事故时,第三辆车也停下来,一群人围着周某“讨说法”。“你看我的车撞成这样,修理费少说也要8000多!”“走保险程序也不用这么多吧!”“那行,我们就报警,走保险!不过老兄你好像喝酒了吧!”“千万别报警!8000就8000吧。”拿到钱后,他们才放周某离开。见钱来得容易,该团伙疯狂作案,在12月间他们用同样的手法敲诈勒索6次,得款共计32750元。
【调查与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毕某、刘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属共同犯罪。李某等人在一定时间段组成分工明确、较为固定的犯罪团伙,驾车故意撞击酒驾人员车辆敲诈钱财,且作案频繁,社会危害性较大。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四名被告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2000元至4000元不等的罚金。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酒驾入刑以来,酒后驾车现象大幅减少,但也有少数车主仍酒后开车。如本案中的数名被害人,他们有的认为仅喝了一杯啤酒或少量酒,不可能达到“醉酒”;有的认为酒店在城效结合部,家就在附近,碰到警方巡查的概率很小;有的则饮酒后在酒店呆到深夜再出来,认为彼时一般不会再遇到警察巡查,殊不知心存侥幸的他们,在发动汽车的那一刻,就被不法分子盯上了。本案中的四被告人就是抓住了群众害怕酒驾严惩,花钱消灾的心理,专门守候在一些城郊结合部的酒店门前,通过碰瓷的手法敲诈酒驾司机,屡屡得手。一方面,要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另一方面,一旦在行车途中遇到交通事故,无论是否饮酒,都要及时报警,依法处置,不要轻易私下了结,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