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江苏高邮市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巡回法庭“搬”到了高邮湖石工头渔港码头,公开审理被告人陈某、陈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以及公益诉讼起诉人高邮市人民检察院就本案提起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并当庭作出判决。这是一起禁渔期渔民在天然水域非法用电捕鱼55千克、破坏渔业生态环境的案件,开启了江苏省此类公益诉讼的先河。

江苏首起渔业生态保护公益诉讼以案释法案例

【调查与处理】

2018年2月14日8时至9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与其子陈某同在高宝邵伯湖禁渔期内,到宝应湖北航道局部水域,利用电捕鱼工具实施电打鱼作业,非法捕捞黑鱼、鳜鱼、鲫鱼等渔获物合计55千克,其中黑鱼3条计2.5千克、鳜鱼4条计12千克、鲫鱼40.5千克。被告人陈某、陈某某同在电捕鱼现场被江苏省高宝邵伯湖渔政监督支队查获后,向渔政监督机关和公安机关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高邮市人民检察院发现两被告人的违法行为破坏渔业生态环境后,鉴于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公益诉讼起诉人遂依法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受江苏省高宝邵伯湖渔政监督支队委托,扬州市江都区渔业环境监测站出具了宝应湖渔业生态资源损失的评估报告,证明涉案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造成渔业生态资源损失额共计为8050.80元。

经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被告人做了最后陈述。法庭当庭宣判: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被告人陈某、陈某某向江苏省高宝邵伯湖渔政监督支队账户连带缴纳放流鱼苗费用人民币8050.80元、评估费用人民币241元。

【法律分析】

1、 陈某父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高宝邵伯湖是我国重要淡水湖泊,是江苏省内陆重大生态湿地及鱼米之乡,而生态的破坏很多都是不可逆的。湖区禁渔期为期5个月,非经许可禁止入湖从事水生动植物捕捞。而且无论禁渔期还是捕捞期,全湖全年禁止用禁用渔具捕捞。本案中,陈某父子于禁渔期间使用电捕鱼工具实施电打鱼作业,严重破坏水产资源。

2、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电捕鱼器在瞬间产生的威力可辐射数十平方米,在这个范围内,大小鱼虾及水生物都在劫难逃,不分大鱼小鱼,要么被电死,要么受伤后不能产卵繁殖;电捕鱼对电鱼人也有危险,扬州已多次发生电鱼时自伤事件;电捕鱼对水环境影响大,被电死的鱼大部分腐烂在水中,造成水体污染。因此,电捕鱼被明令禁止。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4、被告人陈某、陈某同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均自愿认罪,积极预缴罚金,愿意承担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法律责任,认识到犯罪行为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后果,愿意缴纳放流鱼种苗费用,用于修复被破坏的渔业生态资源,确有悔罪表现,且均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陈某同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并认罪,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执法部门在打击非法捕捞刑事犯罪的同时,督促被告人能够履行恢复自然资源的义务,也就是放养鱼苗。在量刑问题上,把被告人鱼苗放养的情况,作为他们认罪悔罪的表现,列入从轻量刑的要素当中,最终对陈某父子作出了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有力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的成功实践,具有三个方面的典型意义:

1、此次庭审的场地设在了高邮市的地标——高邮湖畔。高邮湖是全国第六大淡水湖、江苏省第三大淡水湖。高邮湖因其秀美的风光和丰富的资源,哺育和滋养着高邮市,同时也成为该市的一张闪亮名片。作为江淮生态大走廊的重要板块,加强高邮湖渔业生态环境的保护是渔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和使命。高宝邵伯湖涉渔案公益诉讼巡回审判活动于“世界环境日”当天审理,并将庭审现场设在码头平台上旁。这场打击非法捕捞刑事犯罪的审判吸引了扬州、高邮两级公检法和江苏省高邮邵伯湖渔政监督执法人员,以及新闻媒体记者、40位湖区渔民代表等参加或旁听。

2、这是省内首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创新引入湖泊生态修复机制,试行采取“增殖放流”活动进行生态补偿。深入贯彻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还给老百姓清水绿岸、鱼翔浅底的景象”,“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等重要精神,通过“举案说法”震慑警示违法者,放大普法教育作用。

3、现场巡回庭审更具有感染力和教育性,是一场非常生动的法治课,庭审结束后渔民感叹说:“真是没想到,电打鱼竟然是这么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也有渔民表示,“违法电打鱼很丢脸,回去后要好好宣传法律知识,不能让亲朋好友因为不懂法而触犯法律,丢了脸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