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铁岭市某医院收受商业贿赂案以案释法案例

铁岭市A医院于2011年期间,以补偿中药损耗为名义,以保证中药购进为手段,要求其中药饮片供应商B公司在结算中药饮片销售款时,除开具正规发票外,还额外开具8张标有损耗参考价的“专用收款收据”,其中损耗参考价是在购进价基础上加价25%形成的。损耗金额共计99895.51元。

【调查与处理】

调查发现,A医院同B公司按照发票金额结算药款,将购药款记入“应付账款”科目,按照"专用收款收据”上的中药损耗价加价30%形成药品销售价格,计入“库存药品”科目。将中药25%的损耗金额和加价金额计入 “药品进销差价”科目。B公司仅将药品销售金额及发票计入“应收账款”的“商品销售收入”科目,而为A医院提供的“专用收款收据”并未入账。通过对当事人的询问,铁岭市工商局执法人员了解到,B公司为A医院中药饮片的唯一供应商,如果不为A医院开具收款收据则无法继续合作。

执法人员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经成商业贿赂。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在报请铁岭市工商局案件审理委员会核审通过后,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听证期间未提出异议。铁岭市工商局在听证期届满后,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9895.51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如期自动履行了处罚决定。

【法律分析】

对于本案的定性问题存在如下两种观点:

(一)A医院的行为属于价格违法问题;

(二)A医院同B公司之间的行为构成商业贿赂。

同时,当事人就其行为的定性也提出如下几点意见:

(一)要求B公司开具专用收款收据并注明损耗参考价的目的仅仅是为了弥补中药饮片在销售过程中因水分流失等原因所带来的损耗;

(二)“专用收款收据”上的中药饮片损耗参考价仅是加价的一个参考;

(三)医院的该行为仅仅是价格上的违规问题;

(四)医院同医药公司的行为并未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在案件的查办过程中,争议是不可避免的。合理的解决争议,就需要执法人员时刻做到以和谐执法为指导思想,以事实为依据,以完整的证据链为保障,以准确的法条适用为手段,充分听取当事人的观点,积极交换意见。这样才能保障案件得以顺利完结,同时体现出工商执法的规范性、严肃性、法治性。

本案中,执法人员对案件的定性存在一定的争议。一部分执法人员认为,A医院要求B公司提供标有中药损耗参考价的“专用收款收据”,并按照中药损耗参考价进行加价销售的行为是为了实现药品的二次加价。这一行为违反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912号)“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销售药品,要严格执行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的规定,中药饮片加价率可适当放宽,但原则上应控制在25%以内。”之规定。应当交由物价部门处理。

另一部分执法人员认为,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并不是单纯的价格违规问题。价格违规仅仅是获取利益的手段,而A医院同B公司在中药饮片购销中一方为获取交易机会,另一方为获取利益的行为应定性为商业贿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针对案件定性争议,铁岭市工商局通过案件分析会的形式对案件事实进行了细致认真的讨论。最终执法人员一致认定,本案当事人的价格违法行为仅仅是案件的表象,其行为最终扰乱了公平交易的市场秩序,应定性为商业贿赂。

针对当事人对案件的争议,执法人员从如下几方面予以答复,并将该答复写入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

(一)当事人辩称的开具“专用收款收据”的目的是为了弥补中药损耗的说法不能成立。当事人作为独立的法人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应当独立的承担经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而中药饮片在销售过程中因水分流失等原因造成的损失正是经营风险的一种表现形式。医院不能通过其他方式将经营风险转嫁给消费者。

(二)当事人辩称的“专用收款收据”中的中药饮片损耗参考价仅是加价参考的说法不能成立。首先,中药饮片损耗参考价不能作为加价的依据。中药饮片损耗参考价这一虚拟的价格不应计入财务账目。通过对当事人的询问执法人员了解到,中药饮片损耗参考价的提出并无依据,仅是双方按照中药销售经验提出的一个虚拟的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条、以及《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十二条之规定,“中药饮片批发价”这一损耗参考价并未在双方的交易过程中真实发生,不应当计入财务账目。其次,中药饮片损耗参考价不能作为加价的依据。根据《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之规定,药品的加价应当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虚拟的中药损耗参考价不能作为加价的依据。

(三)当事人辩称的其行为仅是价格违规不能成立。首先,B公司开具虚拟的“专用收款收据”是A医院实现药品的二次加价,进而谋取利益的必要手段。A医院要求B公司开具“专用收款收据”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利益。如果双方当事人严格按照会计制度完成药品购销行为,A医院只能按照购药发票中的价格进行加价销售。而正是因为B公司出具的“专用收款收据”上中药饮片损耗参考价的存在,使得A医院可以通过该票据虚构购药价格,进一步提高药品的销售价格,从而赚取了购药金额25%的价差。其次,B公司开具“专用收款收据”的行为符合《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以及第四款“商业贿赂其他手段”之规定。本案中,B公司为A医院开具的“专用收款收据”是A医院虚假加价的重要依据。尽管这张票据本身并不具有价值,但正因为有该票据的存在,才使A医院有了虚构购药成本价格的基础;尽管B公司没有向A医院支付任何不当财物,但A医院正是凭借B公司出具的8张虚假票据从患者身上获取了99895.51元的不正当利益。因此,B公司为A医院开具虚假的“专用收款收据”的行为属于《关于禁止商业贿赂暂行规定》中所表述的给予了其他利益。第三,B公司开具“专用收款收据”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利益交换。通过询问执法人员了解到, B公司是A医院唯一的中药饮片供应商,B公司法定代表人表示,“专用收款收据”是应A医院的要求开具的,因为并不实际存在这一中药饮片损耗参考价,因此并未入账。同时,如果B公司不为A医院提供“专用收款收据”,则会丧失交易机会。

(四)当事人辩称的并未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不成立。两名当事人之间的行为,既影响了市场秩序同时也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中,A医院为了进一步提高药品销售价格,以“补偿中药损耗”的名义让B公司开具“专用收款收据”进而将25%的药品差价转嫁到消费者身上。而B公司为了维系当前的交易机会,为A医院开具虚假收据的行为违背了市场经济公平、诚信的原则,侵害了其他药品供应商公平交易的权利。应当对双方当事人的行为给予一定处罚。

通过执法人员的答复,当事人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最终接受了我局的处罚意见,停止违法行为,如数上缴罚没款。

【典型意义】

1、不断加强学习,深入领会法理是破解医疗机构商业贿赂隐蔽化、复杂化的先决条件。

在当前形势下,医疗机构的商业贿赂行为呈现出多样化、隐蔽化的发展趋势。2012年以来,铁岭市工商局经济检查分局相继查处了一些列医疗机构商业贿赂案件。其中以本案的贿赂行为最为隐蔽。从这些案件的行贿手段来看,医疗机构和医院之间的贿赂行为已经从单纯的给予回扣、提供赞助向过期药品退药、调价药品冲减货款、提供隐藏利益等更复杂隐蔽的方向发展。这无疑增大了该类案件的查办的难度,对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也有了更高的要求。在这种形式下,我们应当进一步学习领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的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深入研究法规法理,更好的掌握商业贿赂的构成,提高对商业贿赂行为的认识。通过定期举办的法律、财务业务知识讲座,典型案例研讨、业务交流期刊的形式进一步完善执法人员的对法律法规的认识,发掘新型、典型案例。只有不断加强学习,才能跟得上变化,更好的维护市场的秩序。

2、平和看待争议,耐心说明道理是与当事人达成共识,确保案件顺利查办的必要条件。

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应当允许当事人提出不同意见。本案中,当事人就本案定性提出了四点不用意见。针对这种情况,执法人员积极同当事人沟通,与当事人的主管公司领导就检查发现问题进行两次会谈,就本案存在的异议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商业贿赂的主要构成要件同当事人进行两次座谈。同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加强了对说理部分的编写。对当事人行为的性质、危害进行了多角度,全方位的论述。最终让当事人认识到自身错误,接受了处罚。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同当事人的沟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可以有效的化解双方可能存在的矛盾,避免不必要的冲突;另一方面,可以让当事人理解并配合执法,加快案件进程。而说理式处罚决定书的运用,则可以让当事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有更深刻的认识,同时体现出行政处罚的规范性、法制性。对树立工商机关执法的公信力有着十分积极的作用。

3、学会换位思考,法理不忘情理是化解矛盾、和谐执法、保障执罚到位的有效途径。

在执法过程中,应当考虑到当事人的实际情况,讲法理,也讲情理。本案中,当事人A医院是一家企业下属的职工医院,对外经营的收入较少。同时,由于经营不善导致长时间处于亏损状况。在接受调查期间,仍有部分员工工资没有按时发放。在案件结案阶段,该院以书面形式向我局出具了一份院方的经营情况说明,具体说明了医院目前面临的经营困难,在认识到自身违法行为的同时,希望可以适当减轻处罚。针对这一情况,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将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及请求汇报至市局案件审理委员会。最终,经市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在自由裁量部分适当减轻处罚,适用《铁岭市工商行政(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中本罚则第一阶次的处罚标准,罚款10000元,并批准当事人分期缴纳罚款,使得这一案件圆满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