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1日丁某入职某公司从事车床维修工作,双方签订了两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7年4月1日-2019年3月31日),试用期两个月,月工资3200元。2018年4月18日,丁某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事故,导致左腿骨折。2018年5月7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丁某所遭受的事故伤害为工伤。2018年7月24日,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丁某的工伤伤残等级为八级。

从丁某工伤案看停工留薪期何时终止

2018年7月25日,公司停发丁某停工留薪期待遇,并告知丁某停工留薪期结束。丁某认为,其发生工伤事故后至今伤势仍未恢复,无法正常工作,还处于停工留薪期,公司不能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双方当事人协商未果,于是丁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向其支付6个月停工留薪工资19200元。

【调查与处理】

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不成,依法作出裁决,裁决驳回丁某的仲裁请求。

【法律分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工留薪期是否结束?在回答这个问题前,先来明确一下 “停工留薪期”的定义。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之规定,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者确认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在该期间,职工不需要工作,但用人单位还应当照常向工伤职工发放工资及相关福利待遇。那停工留薪期的期间具体是如何确定的呢?劳动仲裁院仲裁员通常核实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期间是根据职工的受伤部位、伤情严重程度、住院天数、医生建议等综合考虑的。最主要的一点是,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后多少时间能够再正常工作。

本案中,丁某的伤残等级评定后,用人单位立即终止他的停工留薪期。对于用人单位的这种做法,大多数人都认为这样是不对的,甚至认为是违法的。在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丁某从受伤(2018年4月18日)到用人单位终止停工留薪期(2018年7月25日)才三个月多几天,这么一点时间,对一些伤情较严重的工伤职工来讲可能还在医院住院,更不能说正常工作了。通常情况下,根据丁某的八级伤残、受伤部位、工作岗位等因素,劳动仲裁员裁决确定的停工留薪期通常为6-9个月。讲到这里,很多人可能就不理解了,那为什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丁某的仲裁请求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之规定,工伤职工伤残等级评定后,不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而是享受相关的伤残待遇。也就是说,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评定出来后,停工留薪期就终止,用人单位不再发放工资等待遇。

停工留薪期的立法目的是保证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后无法正常工作但又不能影响工伤职工的正常工作收入,从而让用人单位承担一定的义务以保证工伤职工的正常生活来源。但工伤职工伤残等级评定后,可以享受伤残待遇,因此就免除了用人单位的救济义务。

【典型意义】

《工伤保险条例》出台后,工伤职工的权益得到了极大的保障。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其身体和生活上都受到了一定的伤害,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用人单位也受到了一定的损失。当然,职工是为用人单位工作,为用人单位带来经济效益,那么用人单位承担一定的义务也无可厚非。但我们应当充分理解立法的目的,从而能更清楚地明白自己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就不会因为对法律的错解而引发纠纷。从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到普法工作的重要性,而且准确的普法更为重要,这对普法工作者的业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