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张某,安徽蚌埠人,经人介绍,在蚌埠市某单位从事园林绿化和驾驶员工作,月基本工资1500元,某单位未与张某签订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张某办理社会保险。

张某在道路两旁的绿化带上进行绿化作业时,被李某驾驶的小轿车撞倒致使左腿骨折受伤,经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5天后出院,后经蚌埠市交警支队责任认定为李某负事故全责。交通事故发生后,某单位没有支付任何费用给张某,住院期间的两万余元医疗费用均由张某自己承担,张某多次找某单位协商交通事故造成的误工等事宜,某单位都没有给予答复,商议无果,张某到龙子湖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他向工作人员述说自己的工作和遭遇车祸的过程,龙子湖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其办理法律援助。
【调查与处理】
龙子湖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在征求了当事人的意见后,为其指派曹山基层法律服务所的黄剑臣法律服务工作者为其办理,在接受到案件指派后,黄剑臣法律服务工作者立即与张某见面,了解案件相关情况,认真核对身份信息和案件材料,向张某解释民事交通事故案件的相关法律法规,劳动者工作时遭受第三人引起的身体伤害,根据劳动相关法律规定,向用人单位和肇事者都可主张赔偿。
案件承办人向张某要求提供其在某单位工作时的各项证据,但因张某在该单位工作时间只有短短两月余,在单位工作的各项证据很不充分,其上班时穿的工作服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就留在管理单位,只有单位发工资的银行卡在自己手中,但因工作时间短,卡内只有一次打款记录,证明力的强度不够,证据不足,缺少相关的材料。为保证案件的证据真实、充分,历经周折,张某找到了相关证人、工作期间的实物证明,并且通过交通事故认定大队,开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医院出具相关证明,保证调查案件举证充分。被申请人某单位没有证据反驳我方的请求,我方的仲裁请求得到仲裁庭的支持,仲裁庭裁决受援人与某单位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最后,张某得到了原单位的相应补偿。
【法律分析】
此案的案件承办人接到案件后感到案件的难点主要在证据的收集方面,因为受援人到蚌埠市某单位工作,工作不久,就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因工作时间短,有可能没有保存工作的证据,但经承办人努力,终于找到单位为受援人发工资的凭证、受援人的工作服等有效证据,经第一次劳动仲裁,认定了双方具有事实劳动关系。
在确认了双方具有事实劳动关系后,张某再次向龙子湖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了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审核事实和材料后,认定张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给予张某法律援助。黄剑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认真整理材料向蚌埠市劳动能力保障单位提出申请认定,张某身体所受伤害为工伤。经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检查审核后认定:张某胫骨骨干骨折,身体所受伤害为工伤。劳动功能障碍鉴定为九级。
此案的案件承办人在了解到事件的前因后果、征得张某的同意后,承办人决定首先申请认定张某与某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只有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才可以申请认定受援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身体伤害为工伤,才能为下一步申请保险待遇的各项赔偿打好案件基础。
承办人第二次代理后,经过认真核算,于2018年1月份向蚌埠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蚌埠市某单位支付受援人张某医疗费22769.73元;护理费1519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7003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500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27003元及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500元,共计106965.73元。因受援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已经59岁,单位不认可受援人需要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承办人据理力争,因我方证据材料准备充分、法理正确,经开庭审理后,仲裁庭支持我方意见,裁决蚌埠市某单位支付受援人工伤保险待遇各项费用85421.73元和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1500元,并且案件在裁决后蚌埠市某单位很快的将赔偿款执行到位。经过承办人的努力,解决了其经济困境,受援人表示对整个案件的代理过程都非常满意。
【典型意义】
此案的案件承办人接到案件后感到案件的难点主要在证据的收集方面,因为受援人到蚌埠市某单位工作,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因工作时间短,有可能没有保存工作的证据,但经承办人努力,终于找到单位为受援人发工资的凭证、受援人的工作服等有效证据。经第一次劳动仲裁,认定了双方具有事实劳动关系。受援人感受到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关爱和帮助,让他们感受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让普通劳动者工作时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障,劳动价值得到认可,本次案件取得了很好的法律宣传效果和社会效果。对于受援人而言,让受援人感受到了国家的温暖,实现了他们的公平正义,让其在最无助的时候看到了“法治宣传和法律援助”这一曙光。法律援助就像灯塔一样给每一名困难群众指明前进的方向,让他们看到希望,看到党和政府对困难群众的关心和关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