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天津市西青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接到劳动者匿名举报,反映某塑胶有限公司涉嫌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大部分劳动者每天工作10小时以上。

某公司违法延长工作时间受行政处罚以案释法案例

【调查与处理】

接到举报后,监察员根据举报线索对该塑胶有限公司实施监察,按照《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要求提供考勤记录汇总、工资支付凭证等相关材料,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从其提供的材料反映,该塑胶有限公司共有员工2361人,执行标准工作时间。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间,每周工作6天,每天实际工作10小时。为进一步了解实际情况,监察员深入企业,对该公司工作人员也进行了调查询问,员工证实了他们近期工作时间很长、经常加班,大部分员工一天工作10小时以上。经查实,该公司虽已按规定足额支付了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但是确实存在超时加班的违法行为。公司负责人表示因电子行业的特殊性,这段期间为生产旺季,且恰逢春节、市场缺工严重。单位在征求员工本人同意后安排了加班生产,且职工自愿要求加班,为的是多挣钱,如不加班,造成员工流失,订单无法如期完成。至此,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认定,该塑胶有限公司是实施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主体,其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2018年3月,针对该塑胶有限公司存在超时加班的情况,依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西青区劳动行政部门下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塑胶有限公司制定整改措施,合理安排工作时间,确保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2018年4月,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受侵害的1890名劳动者每人150元的标准计算,处以某塑胶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共计283500元。该公司也表示下一步计划在生产旺季调整为三班轮休,在淡季安排员工加班补休,以及申请综合工时制度等,缓解加班安排产生的压力,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法律分析】

本案查处的内容,就是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超时加班行为,是否存在未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行为,要查清上述行为,首先要处理好以下两个问题:

1、单位是否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部分职工,采取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必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本案中,用人单位因为生产需要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10小时,每月加班工时超出36小时。《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而该单位没有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并没有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属于严重超时加班。

2、单位是否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不少人以为加班只要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就是合法的,甚至用人单位变相随意加班大多数人也是默默接受。但大部分人不知道的是,即使用人单位给了加班工资,如果加班时间太长,同样是违法行为。而本案中,这家企业虽然已按规定支付了加班工资,但是延长员工工作时间超出36小时,属于严重超时加班,因此企业已经形成违法。实际上,用人单位违法违规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情况十分普遍,尤其是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违法违规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前,根本不会与员工进行协商,完全由企业说了算。很多时候,员工并不会拒绝企业安排加班的要求,因此所谓的自愿加班,有时候也有受制于人的无奈。而就算是劳动者真心愿意加班,维护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尊重劳动者休息权,维护劳动者的切身权利,也是企业的责任。

【典型意义】

超时加班是当前一些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作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首先要了解用人单位的生产性质、经营方式等情况,并严格按照国家现行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对照检查单位的落实情况。首先,监察员没有局限于单位提供的劳动用工书面材料,还采取了深入劳动者场所实地检查,询问劳动者和进一步要求单位提供材料等多种检查方法和取证渠道,并将劳动者的询问情况与单位陈述进行比对,查清事实,最终查实该单位存在超时加班的情况。

该案典型意义在于:一是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近两年来,劳动监察处理涉及超时加班的举报投诉案件增多,特别是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由于自身行业特点,安排员工加班已成为一种普遍现状。为了完成订单、追求企业利润最大化,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况时有发生。其中,很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工时制度方面的相关政策法规还不甚了解,尤其对执行非标准工时制度的相关规定知道的更少。针对以上这些情况,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进一步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帮助劳动者增强自身维权意识的同时,对用人单位给予重点指导,更有力地对用人单位起到监督、促进的作用;二是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开展普法宣传。《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本案中,监察员并未简单地对该公司进行处罚,而是始终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教育企业自觉守法,首先积极向公司宣传法律法规对于工作时间方面的规定,即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制度;用人单位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其次,引导公司积极进行整改,合理调整工作时间,争取做到既能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又能保证企业的生产经营。三是充分发挥公共媒体在普法中的作用。充分发挥网络平台等公共媒体作用,利用本案例开展以案释法,并加强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宣传,促进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以更好地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