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张某原系高都镇山后村人,2000年张某与高都镇麻峪村王某结婚后将户口迁至麻峪村,但麻峪村一直未给张某分配承包土地。张某父亲在山后村承包有六亩土地,2006年张某父亲去世后,该土地租给同村村民耕种。2017年山后村突然取消了其父亲六亩土地的耕地补贴并将土地收回。张某认为,山后村不应将其父亲的承包地收回,且现因修建高铁占用了两亩多的承包地,占用土地的补偿费应该向其发放。经与山后村多次协商未果,张某向高都镇司法所申请调解,请山后村重新确认其承包土地,并发放占地补偿款。

村民土地补偿纠纷调解以案释法案例

【调查与处理】

司法所工作人员与高都镇麻峪村、山后村两村村(居)法律顾问共同到麻峪村、山后村调解情况,确定麻峪村确实在张某迁入该村后,未向其提供承包地,随后法律顾问指出了后山村收回张某承包地的行为确属违法,应当主动向张某退还原承包地,经法律顾问对相关法律规定的讲解,山后村同意退还张某父亲的承包地,并向其发放占地补偿款。

【法律分析】

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张某户口迁出,张某父亲死亡后,张某家庭是否可以认定为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根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发包方可以收回其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同时《山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若干政策问题解答(四)》第三十八条明确承包耕地、草地的家庭中,只要有家庭成员存在,承包家庭即未消亡。通过法律规定,可以看到虽然张某户口已经迁出山后村,但其并未在麻峪村取得承包地,而且张某父亲虽已死亡,但张某还在世,村委也不能认定承包家庭已经消亡,因此张某对其父亲的承包土地仍然有承包权,村委无权以张某户口迁出、承包家庭消亡为由收回其承包土地。

【典型意义】

虽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的不断深入,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断走向正规化,这对于保护农民权益,提高农村居民土地收益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但同时,随着土地确权的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纠纷也在快速增长,而众多纠纷的产生,与村级经济组织负责人,对法律常识相对缺乏、法律素养较低,机械化的执行法律规定有较大关系。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村干部虽然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有一定了解,但对与普通法与专业法的相互关不甚了解,不知道在遇到问题时专业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原理,因而一味的按照《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执行,对《山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若干政策问题解答(四)》确予以忽略,进行造成了农民群众合法权益收到损害的事实。通过此案例,也提醒了普法工作者,在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同时,除了向广大干部群众普及法律知识,而且还要适当将法律的适用法、适用原理加以普及,这样才能有助于广大干部群众正确地理解适用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