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张某环于某年 4 月份进入某汤包店工作,该汤包店由于某松、于某凤、张某瑞共同经营。同年7 月 22 日,张某环在某汤包店工作时,接受于某凤指示擦和面机侧面的干面,在擦面的过程中,和面机突然转动,张某环左胳膊被卡入和面机中受伤,此时于某凤正站在门外。张某环受伤后,在庆云县人民医院住院接受治疗,医师诊断为张某环左前臂挤压伤,左尺桡骨远段骨折,左正中神经、尺神经损伤。后经德州德弘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已构成人体损伤八级伤残。    

从提供劳务者受害案看雇佣关系

【调查与处理】

山东振庆律师事务所王青梅律师担任张某环的诉讼代理人,在充分了解案情后,明确了张某环的诉讼请求,确定诉讼方案。证据材料准备齐全后,王青梅律师于同年08月16日起草民事起诉状,明确当事人主张及案件事实经过,递交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次年2月1日,庆云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于某松、于某凤、张某瑞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连带向原告张某环支付赔偿款 83638 元。当事人均未上诉。      

【法律分析】

1、张某环与于某松、于某凤、张某瑞之间存在雇佣关系。雇佣关系是指雇员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主的指挥与安排,向雇主提供劳务,雇佣关系的存续时间一般比较长。本案中,张某环在于某松、于某凤、张某瑞经营的庆云县某汤包店从事蒸包子和面等工作,至受伤时已达三个月,月工资 1600 元,有固定的工作时间,故原被告之间关系为雇佣关系。               

2、张某环存在过错,于某松、于某凤、张某瑞应当减轻责任。张某环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某汤包店工作三个月之久,对和面机的操作功能应当有充分的了解且比较熟练,张某环明知在和面机侧面有电源开关,应提高安全防范意识,确保安全工作。但张某环在擦和面机内干面的过程中,对和面机侧面的电源疏于防范,不慎将和面机电源开关打开,使和面机转动造成自己受伤,张某环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相应责任;于某松、于某凤、张某瑞作为雇主,因张某环所从事的雇佣活动是为雇主的利益,雇员的行为是雇主权利的扩张,雇佣活动所产生的风险主要由雇主承担,因此雇主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张某环对自身受伤应承担 25% 的责任,于某松、于某凤、张某瑞承担 75% 的责任。         

3 、张某环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 1900 元、残疾赔偿金 83724 元、营养费 1800 元、鉴定费 2000 元、被抚养人生活费 4759.5 元均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张某环受伤严重,给她及其家人带来伤害,精神抚慰金酌情赔偿 3000 元;交通费 600 元符合实际情况,予以支持。医疗费根据医药费单据为 6872.46 元。张某环属于农村居民,误工费应按照上年山东省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 13954 元进行计算,每天38.23元,误工180 天,共计6881.4元;张某环住院期间由其丈夫和其女儿护理 19 天,出院后由其丈夫护理 101 天,其丈夫与女儿均为农民居民,两护理人员的护理费应按照上年山东省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13954元进行计算,每天38.23元,共计5313.97元。以上费用共计116851.33元。               

4、于某松、于某凤、张某瑞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个体工商户信息上虽然登记的是于某松个人经营,但张某瑞经常在店里卖包子,张某环受伤时由张某瑞负责送到医院并留下联系方式;张某环每次从于某凤处支取工资,出事后于某凤与张某环商议相关调解事宜,可以看出于某凤、张某瑞也参与经营。所以,于某松、于某凤、张某瑞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于某松、于某凤、张某瑞应当赔偿张金环的数额为116851.33×75%-4000=83638元。  

【典型意义】

在我们周围生活中,经常会有类似的情况发生。该案件的典型意义在于:

一是做好雇佣关系与加工承揽关系的区分。在实务中,在某些场合往往难以区分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在雇佣法律关系中,雇佣人对受雇人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承揽法律关系中,由承揽人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两者的民事责任是完全不同的。区别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可以从如下几方面着手:第一在雇佣关系中,受雇人完全在雇佣人的指示之下完成工作,雇佣人随时可以修改计划;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接受定作任务后,不受定作人的任何监督管理和控制,完全按照承揽人自己技术力量、设计能力完成任务。第二在雇佣关系中,受雇人利用雇佣人提供的生产条件、场地等,以雇佣人的名义对外从事活动;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完成工作,与定作人无关。第三在雇佣关系中,受雇人在一定的时间内,连续不断地承担雇佣人指派的任务,实质上产生了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受雇人对自己的行为方式没有自主权;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如何完成工作,完全由自己做主,只要遵守合同的约定,按时按约完成并交付工作成果即可。第四在雇佣关系中,有一个较长的支付工资的周期,如按星期,按月支付工资,工资的支付有一个相当于这个行业的比较固定的标准;在承揽关系中,只是就某一件加工事项支付报酬,即根据承揽的事物的工作量大小、付出的成本、工时的多小来确定具体的报酬。

二是做好劳动关系与民间雇佣关系的区分。将本案定为雇工人身损害赔偿,对本案的实体处理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案由定性不准确,处理结果就不相同。根据有关规定及审判实践经验,可以考虑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区分:第一,从形式看,特定的劳动关系一般都有书面合同,它是单位企业在较长时间内雇佣人员的形式。民间雇佣关系一般采用口头形式。第二,从主体上看,在劳动关系中,用人一方包括全民企业、集体企业、社会团体、机关等。民间雇佣关系中,用人一方主体一般为个人、个体工商户、承包经营户等,是依靠家庭、个人等来联系的。第三,从内容上看,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内容一般比较明确,各种制度比较规范。民间雇佣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不是很明确,大多为口头约定,随意性大。第四,从时间上看,劳动关系有一个相对稳定较长的期限。民间雇佣关系的期限不确定,具有临时性特点。劳动关系与民间雇佣关系如何区别,是司法实务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对两者区别把握得不准,往往会影响到案件的实体处理。因此,在具体的案件处理过程中,应当结合具体情况,认真研判,增强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