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称中山市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对中山市小榄镇某志药店日常检查中,在其营业场所的货架、收银台下及仓库内发现贴有价格标签的“日本烧焊电光目药”“坐骨腰痛丸”“舒适晕浪片”“德国强力消石素”“立保通胆灵”“黄道益活络油”“海狗丸”及“双氯芬酸钠双释放肠溶胶囊”(德国慕尼黑)8种药品,其中“双氯芬酸钠双释放肠溶胶囊”标示有进口药品注册证号,但不能提供购进单据、供货商相关资质材料和进口药品相关资质证明资料,其余七种药品外包装均未标识有进口药品注册证号,亦无法提供《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注明“已抽样”字样并加盖公章的《进口药品通关单》等相关资料。

中山市某药店销售“进口”假药案以案释法

【调查与处理】

经查,该药店的企业负责人为张某玲,李某基于2011年11月开始实际负责药店经营管理。另查,上述“日本烧焊电光目药”等7种药品是该药店自2012年3月开始从业务员处通过邮寄方式购进,用于销售。销售上述药品的违法所得为976元,货值金额为2601元;“双氯芬酸钠双释放肠溶胶囊”是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企业购进的,购进货值金额为90元,无违法所得。该药店销售假药的行为受到了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销售的药品的违法所得976.00元;2.处销售假药货值金额五倍的罚款:2601.00×5=13005.00元;3.吊销该药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

4.药店负责人张某玲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5.实际经营者李某基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该药店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企业购进药品受到了违法购进要的药品货值金额五倍(90.00×5=450.00元)的罚款。

同时,该药店销售假药的行为,已触犯《刑法》,中山市食药监局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最终经法院审理于2013年8月15日作出以下有罪判决:1.被告人李某基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缴获的假药82盒,予以销毁,由扣押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法律分析】

1.为什么认定该药店销售假药?《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同时也规定了六种“按假药论处的情形”,本案中的7种“进口药品”,外包装上均标示有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等内容,但均无进口药品注册证号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号,且无法提供《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注明“已抽样”字样并加盖公章的《进口药品通关单》等相关资料,且上述药品外包装上均未标示我国境内的生产厂家名称和生产地址,也未标示有效药品批准文号。属于《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的“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按假药论处。同时,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上述药品不需要药品检验部门出具质量检验结果来认定。

2.为什么会进行“资格罚”?药品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存亡,该药店明知渠道不清手续不全仍购销假药,情节严重。《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中山市食药监局率先对销售假药的当事人处以“资格罚”,自2012年至今,在查办药品类案件中涉及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案件有118宗,被处以“资格罚”的当事人有254人。真正实现药品从严监管“处罚到人”。

3.当事人具体犯了什么罪?涉事药店实际营业者李某基销售假药的行为构成了销售假药罪。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典型意义】

本案的调查过程和处理结果都充分体现出打击生产销售假药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以及用两法衔接机制确保从严监管工作的一贯性、延续性和长效性。是对犯罪分子的有力震慑,也对药品经营者具有警示教育意义。

同时,从本案的处理过程——当事人销售假药的行为涉嫌触犯《刑法》,食药监部门依法移交,公安机关依法立案调查,检察院依法审查起诉,法院依法审理判决,群众可以了解到一起药品涉刑案件中行政部门、公检法部门的不同分工,具有普及法律程序常识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