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刘某在晴隆县花贡镇竹塘村购买谢某家自留山上杉木林后,未到林业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便私自雇佣他人对购得的杉木林实施砍伐,经鉴定,滥伐小班面积4.2亩,滥伐林地蓄积77.8立方米。
【调查与处理】
晴隆县林业部门在护林巡查工作中发现了刘某大面积砍伐林木的行为,当场要求刘某出示《采伐许可》,刘某辩解称砍伐的林木是承包地种植的林木,不需要办理采伐许可证。面对刘某的无证大面积砍伐行为,已经涉嫌滥伐林木犯罪,林业部将该案交由森林公安立案侦查,查明刘某虽从谢某处购得砍伐区的杉木林,但未到林业部门办理采伐许可,且采伐容积经鉴定高达77.8立方米,经晴隆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刘某构成滥伐林木罪。
【法律分析】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构成滥伐林木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盗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未取得林业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采伐林木5立方米以上(含5立方米)及构成数量较大。本案中刘某客观上违反森林法规,在砍伐林木时未向林业管理部门申请核发采伐许可,客观行为上,刘某滥伐杉木林的面积已经超过了刑法的追诉标准,因此,刘某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
【典型意义】
森林在国家建经济建设、生态保护、生态平衡中有着战略性作用,国家通过《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对森林资源开采进行许可,未经许可无权开采森林资源。为强化森林保护,刑法对滥伐林木罪采用客观归罪原则。即,行为人一旦滥伐林木的数量达到入刑标准,行为人就将受到刑法规制,并不以行为人主观上知悉采伐林木需要办理采伐许可为前提。
但在实际生产生活中,老百姓错误地认为,自家在承包地上种植的林木,就像自家种植的粮食应当能够自由买卖,或者一些木材商人,为逃避办理采伐许可证需缴纳相应税费用而逃避办证,恶意滥采滥伐。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通过判决,教育广大群众改变错误认知,即便是自家拥有林权的产包林,自留林,在处分时也要办理合法手续,取得林业部门核发的许可,才能进行砍伐;对于私砍滥伐、知法犯法者,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通过刑事判决,震慑违法犯罪,达到保护森林资源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