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12日,昌都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在工作中发现周某在昌都有贩卖毒品的嫌疑,随即昌都市公安局禁毒支队针对这一线索展开侦查布控,2017年12月12日17时许,昌都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在昌都市某酒店门口将刚刚交易完毒品的犯罪嫌疑人周某及在银泰酒店某房间里的吸毒人员李某抓获。当场在犯罪嫌疑人周某钱包中查获1小包冰毒及毒资900元钱,并从吸毒人员李某处查获周某贩卖给其的冰毒1小包。经突审查明,犯罪嫌疑人周某同伙何某住某公寓,随后昌都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民警在某公寓5栋2单元某房间将犯罪嫌疑人何某抓获,并从周某和何某住处的一黑色铁盒中查获31小袋冰毒、在桌上查获1小包冰毒残渣,从一金色盒中查获1包冰毒,吸毒工具和透明塑料袋46个,从一土黄色木盒中查获毒资3500元。经讯问得知周某、何某贩卖的毒品是从周某的朋友处购得,由其托黑车从成都带至昌都。犯罪嫌疑人周某、何某对自己贩卖毒品的事实供认不讳。
【调查与处理】
经依法侦查查明:周某、何某两人从2017年9月开始在昌都市区内向吴某、李某、何某、杜某某、尼玛某某、冉某、晁某等吸毒人员多次贩卖冰毒。周某、何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2月13日被昌都市公安局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因涉嫌结伙作案,变更羁押期限至2018年1月12日,2018年1月16日经昌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昌都市公安局对此二人执行逮捕,于2018年3月1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
【法律分析】
本案中,关键问题有两个,一是贩卖毒品罪的认定;二是共犯的认定。
一是贩卖毒品罪的认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选择性罪名,凡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之一的,即以该行为确定罪名。凡实施了其中两种以上行为的,如运输、贩卖冰毒,则定为运输、贩卖毒品罪,不实行并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走私毒品”、“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等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直至目前该司法解释未失效,是对相关毒品犯罪罪名的唯一法定解释。贩卖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售卖毒品的行为。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贩卖毒品罪以牟利(有偿转让,既可以获取金钱,也可以获取其他物质利益)为构成要件,是否盈利不影响定罪。
二是共犯的认定。《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主观方面,共同犯罪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各共同犯罪人不但知道自己和他人配合共同实施犯罪行为,而且也认识到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并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在客观方面,共同犯罪必须要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各共同犯罪人在实施某一犯罪的时候,虽然在具体分工和参与程度上有所不同,但每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一个同一的共同犯罪行为。简而言之,主观上有犯罪的共同故意,客观上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则双方构成共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无论是否获利,均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办理贩卖毒品案件,应当准确认定居间介绍买卖毒品行为。居间介绍者在毒品交易中处于中间人地位,发挥介绍联络作用,通常与交易一方构成共同犯罪,但不以牟利为要件。居间介绍者受贩毒者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购毒者的,与贩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居间介绍者受购毒者委托,如果明知购毒者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则与购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如果购毒者用于自己吸食或者虽然用于贩卖,但是居间介绍者不明知其为了贩卖而购买,则居间介绍者与购毒者构成非法持有毒品或运输毒品罪的共犯。居间介绍者同时与贩毒者、购毒者共谋,联络促成双方交易的,通常认定与贩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周某与何某两人共谋在昌都贩卖毒品,且两人均与吸毒人员联系,贩卖所得的毒资由两人平均分配,周某与何某主观上有共同贩卖毒品的故意,客观上互相配合,促成了贩卖毒品犯罪行为的实施,构成贩卖毒品罪共犯。
【典型意义】
随着该案的移送起诉,周某、何某为他们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付出惨痛的代价,两人均受到了法律严厉制裁,该案中周某与何某因贩卖毒品罪均被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检察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款3000元的处罚。通过对周某、何某贩卖毒品案的以案释法,可以进一步加强群众的拒毒防毒意识,提高群众对毒品危害的警惕性,使毒品危害得到有力控制,引领辖区毒情形势实现有效好转,最大限度遏制辖区内外毒品过境和毒品渗透的危害,有效防止制毒犯罪案件发生,为昌都市和谐稳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综述,对于近年来昌都市受国内周边省市毒情蔓延趋势的影响,涉毒违法犯罪行为高发,吸毒人员的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对吸毒违法犯罪的相关法律知识缺乏,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治理,既要从观念上加强全民的禁毒意识,提高人们的法治观念,又要加大对禁毒宣传工作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升广大人民群众对毒品危害的认识,还要多管齐下、多措并举,让每个人都行动起来,积极参与到浩荡的禁毒人民战争中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