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28日,青海省委组织部干部五处接到某市计划生育协会工作人员李某打来的电话,称自己是2011年考录的乡镇机关公务员,于2017年调至该市计划生育协会工作。在报名参加2018年省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考试时,却被报考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拒绝报名。李某认为,自己按要求向报考单位提供了可以证明自己于2011年通过统一考试取得公务员身份的《公务员录用审批表》等原始档案复印件,并加盖有现单位档案复印专用章,符合《2018年省直党政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实施方案》中规定的有关报考资格条件,该报考单位拒绝其报名是违反相关规定的。

从公务员遴选考试报名看公务员身份审查认定

【调查与处理】

省委组织部干部五处相关同志通过李某叙述的事实,分析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李某于2011年通过考试录用为乡镇机关公务员,是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但其于2017年通过协调,自愿调动至非参公事业单位——某市计划生育协会后,便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根据《青海省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任暂行办法》(青人社厅发〔2015〕154号)和《青海省省、州(市、地)党政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办法(试行)》(青人社厅发〔2013〕75号),该同志不具备公务员身份,不能报考公务员遴选考试。

【法律分析】

1.从基层公开遴选公务员主要是解决党政机关干部队伍来源比较单一、经历比较简单、素质结构不尽合理等突出问题而采取的一种竞争性选拔方式,主要从各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各级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中的工作人员中进行竞争性选拔。近年来,随着公务员队伍管理越来越规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入公务员队伍必须要符合相关资格条件,且要履行调转任审批手续。李某2011年通过考试录用为乡镇机关公务员,是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但其2017年调入的市计划生育协会是事业单位,因此,李某自调入该单位之日起,就已转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然无法通过公开遴选的形式进入省直党政机关。而该单位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也应及时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登记工作的通知》(组厅字〔2009〕32号)规定为其办理公务员退出手续,并报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有关退出审批手续应及时归入本人人事档案。

2.李某坚持认为,自己人事档案中有《公务员录用审批表》,具有公务员身份,符合公开遴选资格条件。这种现象反映出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广大基层干部对国家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这几类单位的性质没有清晰的概念,对不同单位具体的分类是比较模糊的。很多基层干部,尤其是偏远地区、艰苦地区的干部,在从事几年的工作后,都会通过各种渠道自行联系接收单位,办理工作调动。正是因为对单位性质概念的模糊,造成了本案例中李某辛辛苦苦考录了公务员,却又稀里糊涂成了事业身份,继而无法参加公务员遴选考试的现象。二是个别干部诚信出了问题。案例中的李某作为已经在基层工作近7年的公务员,其不应该对单位性质分类丝毫没有了解,也不可能对自己计划调往的市计划生育协会没有进行任何的了解。因此上,李某很有可能是“揣着明白装糊涂”,明知自己已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但依旧装糊涂,以期能够瞒天过海,达到自己报考的目的。近年来,各种类似的咨询、信访等事件足以说明这种可能性的存在。

【典型意义】

李某信访投诉事件可以作为基层干部教育培训中的一堂生动的法治宣传教育和诚信教育课,通过在各类基层干部培训班中进行深入分析解读,引导广大干部进一步学习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青海省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任暂行办法》《青海省省、州(市、地)党政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办法(试行)》等公务员管理制度规定,教育引导干部模范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做社会主义道德的示范者、诚信风尚的引领者,不断推进诚信青海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