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2月17日(农历正月初二),某乡镇程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走亲戚拜年,在公路上正常行驶时,突遇江某驾驶的皮卡车倒车掉头,二轮摩托车为躲避皮卡车结果驶出道路,翻入公路的边沟中,造成程某受伤,二轮摩托车损坏。事故发生后第二天,程某家属才拨打122电话报警。某县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此事故因事隔一天才报案,现场早已破坏,无法查证当事方发生交通事故时的状态,导致事故成因无法查清”。事故发生后,程某到医院住院治疗31天,产生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98124元,要求江某赔偿。江某以车辆“未接触”为由,不予赔偿。后程某将江某及其皮卡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98124元。

从发生“未接触”交通事故案件看责任划分

【调查与处理】

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事故认定书中未载明保险公司承保车辆有任何责任,且保险公司承保车辆与原告机动车没有发生实际接触,其承保车辆应该无责,对原告的诉求不同意赔偿,应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所受伤的确系2017年6月15日驾驶二轮摩托车躲避江某驾驶的皮卡车倒车掉头,翻入公路边沟所致。本案中,江某驾驶皮卡车在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符合法律规定,但倒车过程妨碍了原告程某二轮摩托车的通行,致原告程某受伤。原告程某与江某驾驶的均为机动车辆,根据案件事实、证据、性质及情节等因素,认定原告程某承担本次事故60%的主要责任,江某承担本次事故40%的次要责任,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程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39249.6元。

【法律分析】

本案的焦点是车辆“未接触”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如何分担责任?如何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本案中江某驾驶皮卡车倒车准备掉头,影响了程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正常通行。事故发生时,虽然两机动车未发生实际接触,但道路交通事故并不以是否“接触”为构成要件及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只要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并具有过错的,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江某倒车准备掉头妨碍程某通行的行为与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所以最后法院作出如上判决,体现了法律公正公平的原则。

【典型意义】

本案例主要是为那些“未接触”交通事故如何划分责任提供一个参考,教育提醒广大驾驶员发生“未接触”交通事故不能以未接触为借口而推卸责任,也教育提醒广大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在公路上调头一定要认真仔细观察,注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