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通过招投标甄别系统查处围标串标的行政处罚案件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于2017年4月18日通过建设工程招投标围标串标甄别系统对全市招标投标项目的甄别中发现,在静安区某小学校舍修缮工程的施工招投标活动中,上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上海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时的硬盘编号、MAC地址雷同,属于投标人相互串标的情形。当日,市场管理总站将相关材料移送静安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调查与处理】

静安区建管委收到市场管理总站的移送单后,对涉案当事单位、建设单位和招标代理单位进行了询问。2017年4月25日,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这两家公司作否决投标处理。5月11日,该工程施工招标确定了中标单位,中标价为540.2253万元。5月18日,静安区建管委以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行为,对上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及这两家单位直接负责的各一名主管人员正式立案。经进一步调查,静安区建管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上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上海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各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0元整,对两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各处以罚款人民币1,800元整。

【法律分析】

本案主要依靠建设工程招投标围标串标甄别系统发现违法线索,违法行为证据确定性强。

串通投标的证据非常重要。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视同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包括“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台电脑或者同一加密工具编制投标文件”。本案即依托建设工程招投标围标串标甄别系统对该工程的施工投标单位的硬盘编号、MAC地址进行检查,发现两家单位存在雷同的情况。这是串通投标的有力证据,再辅助作一些询问、陈述笔录,切实了解和掌握投标企业的主观意图,从而锁定投标人串通投标的事实和证据。本案经询问当事人,两家公司分别安排了预算员姜某和李某制作投标文件,而姜某和李某又私下将任务转交给了第三人赵某,直接导致了串标行为的发生。这两家公司自身管理失控,也是发生违规行为的主要因素之一。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个人编制,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本案两家公司虽然均未表明其双方曾经秘密接触,并就投标价格达成协议或其他弄虚作假、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规定,本案两家公司的投标文件均由赵某一人编制,其行为符合该情形,应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串标未影响中标结果,根据中标合同价计算罚款金额。

经调查,本案两家公司被评标委员会作否决处理,因此其串标行为并未影响到后续的招标流程和中标结果,也未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两家公司也无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规定以及《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5年版)》,对本案这两家公司各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0元整,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各处以罚款人民币1,800元整。

【典型意义】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显然是扰乱建筑市场招投标管理秩序,破坏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违规行为。本案所涉工程施工投标单位多达70家,要从70份投标文件中发现针对性不强、措施失当的相同描述的情况,并非易事。本案通过对投标人所用电脑设备的监控检查与对当事人作询问相结合,强力锁定投标人“弄虚作假”的事实和证据。建设工程招投标围标串标甄别系统为查处串标行为提供了数据依据,对遏制投标人之间的串标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