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陈某在赵某某名下的汽贸有限公司做汽车修理工,2018年10月1日上午11时许,赵某某在没有拖车司机的情况下,要求陈某(持有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公司所有的中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去京藏高速公路拖运一辆小型轿车同时拖挂另外一辆小型轿车。途中与同方向行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本车乘车人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三车部分部件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

员工在领导要求下驾驶与准驾车辆不符的车辆发生事故时的交通肇事责任如何划分

【调查与处理】

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立即赶赴现场处理此交通事故,查明以下内容:一是被告人陈某持有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辆不相符合;二是经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驾驶的机动车辆制动性能不合格;三是据陈某供述,其是在公司领导的指派下驾驶该车辆去托运车辆,期间还因为此事与领导发生争执;四是被告人陈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

【法律分析】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

本案中刑事责任承担:

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之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陈某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理应对其做出的行为负责,即使陈某是在公司领导的安排下,甚至与公司领导驾车一事有过争执,但其最后依旧在明知自己仅持有C1驾驶证明且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辆不相符合的情况下驾驶公司车辆出勤,主观上虽是过失,但客观上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三车部分部件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 

第三,陈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赵某某作为公司拖车的管理人员和负责调配车辆的直接领导,在明知作为修理工的陈某仅持有C1驾驶证明的情况下,对车辆制动性能出现问题未能及时发现,为此不顾陈某与其因此发生的争执,在没有拖车司机的情况下依旧指使陈某驾驶拖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本案中,赵某某存在指挥过失,陈某有驾驶过失,共同过失行为导致实害结果发生。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以及部分犯罪共同说),共同过失不构成共同犯罪,二者应各定各的交通肇事罪。根据行为共同说,共同过失犯罪构成共同犯罪,二者是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总而言之,赵某某的行为也构成交通肇事罪。

【典型意义】

刑罚具有惩罚犯罪和警示社会的作用,交通肇事罪系危害公共安全的过失犯罪,此罪的确立可以从一定程度上警示相关人员遵守交通交通规则,增加确保自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

该案例想警示人们:交通肇事罪不仅限于驾驶交通工具的直接责任人,《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都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中,赵某某作为单位主管人员在明知陈某驾驶证明与所驾驶车辆不相符合的情况下,依旧指使陈某驾驶该车辆;而陈某在明知自己的驾驶证明与所驾驶车辆的不相符合的情况下,虽与赵某某有过争执,但最终还是屈服于直接领导的威压下,造成这一恶果,两人的行为最终还是害人害已。所以,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尤其是现在私家车辆数量不断增加,交通事故频发的情况下,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利人利已。莫因不懂、不知而心怀侥幸,希望人人能够知法、懂法、守法,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