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21日,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德仁务村某公司厂房突发火灾,接警后,北京市119指挥中心迅速调派张鑫和其他消防员赶赴火灾现场进行处置。在救火过程中,张鑫不顾个人安危,冒着浓烟烈火,在火场南侧的主攻方向,铺设水带干线,开辟攻坚灭火阵地,全力阻截火势蔓延。因厂区南侧墙体突然倒塌,正在扑救的张鑫被墙体砸倒,埋压在碎砖瓦砾之中。后经全力抢救,张鑫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壮烈牺牲。张鑫以舍生忘死、逆火前行的实际行动,诠释了消防队员在关键时刻挺身而出的英雄气魄,展示出在灾难面前无私无畏的奉献精神,用年仅23岁的年轻宝贵的生命,践行了红门卫士的铮铮誓言。4月24日,张鑫被北京市政府评定为烈士。

全国首例英烈保护公益诉讼案件以案释法案例

2018年4月29日和4月30日晚,徐某在位于烟台开发区的家中通过本人手机登陆新浪微博并发布针对张鑫烈士的带有极端性、侮辱性言论的微博。徐某上述微博被网友截图并大量转发和评论,传播广泛,引发了网友愤慨,造成了恶劣影响。5月4日徐某因寻衅滋事被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调查与处理】

2018年5月6日,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民行处检察官通过微信发现上述线索后,高度重视,密切关注,立即通过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向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汇报,并迅速介入、收集证据。烟台市人民检察院于5月8日立案并指定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具体办理此案。5月16日,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专程到北京张鑫烈士家中,就徐某侵害烈士名誉权的行为是否提起民事诉讼征求张鑫烈士近亲属的意见,张鑫烈士近亲属表示不提起民事诉讼,委托检察机关依法提起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徐某在互联网发布微博,公然辱骂烈士,其微博被网友截图并大量转发和评论,造成了恶劣影响。徐某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张鑫烈士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利,而且严重伤害了张鑫烈士亲友及社会公众的情感,是对我国社会主流价值观的否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向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提请对徐某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省检察院批准后,根据管辖规定,烟台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5月21日依法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徐某在主流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烈士名誉。

2018年6月26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庭审中,检察机关与徐某围绕公益诉讼主体、案件基本事实、造成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等一系列焦点问题进行了举证和辩论。徐某当庭表示悔恨,愿意接受审判结果,希望获得烈士家人及社会大众的谅解。法院审理认为,徐某利用互联网微博发表带有侮辱性的不实言论,公然侮辱烈士,歪曲烈士英勇牺牲的事实,其微博被网友截图并大量转发和评论,造成恶劣影响,构成了对烈士名誉的侵害,当庭判决徐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法院宣判后,徐某主动履行了判决内容,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开发表了道歉声明。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规定,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018年4月21日,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某公司厂房突发火灾,在灭火的过程中,消防队员张鑫不幸被倒塌的墙体砸倒,埋压在碎砖瓦砾之中,壮烈牺牲,年仅23岁。正当全国人民沉浸在对张鑫烈士的哀悼中时,徐某却在互联网发布微博,公然辱骂烈士。徐某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张鑫烈士的名誉权利,而且伤害了张鑫烈士亲友及社会公众的情感,理应承担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烈士名誉的民事责任。检察机关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在张鑫烈士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依法对徐某侵害英烈名誉权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于法有据。

【典型意义】

首先,从司法层面来讲,该案的办理具有实践指导意义和良好的普法宣传效果。该案是《英雄烈士保护法》实施后,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英烈保护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没有现成的办案经验可供借鉴。为了办好这起案子,办案检察官们克服畏难发愁和等待观望思想,以敢为人先的担当精神和为英烈正名的正义感启动了办案工作。他们认真学习相关法律规定和国外英烈保护制度,拓宽办案思路,提升办案技能。为了把案子办扎实、办出实效,他们严格把控诉讼环节,赴北京调查取证,走访烈士亲属和生前所在单位,到网监部门调取证据,把相关证据一一固定,把该走的程序一步步完成,很短的时间内即做好了起诉准备。该案的办理,为今后检察机关办理英烈保护公益诉讼案件提供了可资借鉴的范本,具有司法案例的示范和引领作用。该案办理后,海南省检察院第一分院等多个检察院到烟学习案件办理经验。该案的办理具有良好的普法宣传效果。无论是对于《英雄烈士保护法》这部新法律来说,还是对于公众不太了解的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职能来说,都是一个很好的普法过程。《英雄烈士保护法》颁布后,并没有相关部门开展这方面的专题宣传,该案的办理,可以说补上了这一课,给社会公众上了一堂生动的以案释法课。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职能对广大公众来说也是一个全新的名词。检察机关对侵犯英烈权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等于向全社会公开宣告,检察机关是英烈权益的捍卫者,对社会公众也是一个直观的职能宣传。

其次,从社会层面来讲,该案的办理具有良好的警示、教育、震慑意义。中华民族是崇尚英雄、成就英雄、英雄辈出的民族,和平年代同样需要英雄情怀。传颂英烈事迹,传承英烈精神,是每名中华儿女的神圣职责,也是法治社会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然而,近年来社会上历史虚无主义错误思潮沉渣泛起,一些人以所谓的“还原历史”为名,通过网络、书刊等媒介丑化、诋毁、贬损英雄烈士、“质疑”黄继光、“还原”刘胡兰、“解构”五壮士……这些肆意亵渎英雄烈士的行为刺痛人心,也折射出英烈保护所面临的沉重话题。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缺乏专门对英雄烈士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司法判例,侮辱英雄烈士的行为难以得到相应的法律规制,导致此类行为屡禁不绝,造成了恶劣影响。《英雄烈士保护法》颁布实施后,面对歪曲事实、诋毁亵渎英烈的行为,检察机关敢于亮剑,用公益诉讼为英烈权益保护立规矩、划红线,有效遏制了侮辱、诽谤英烈的逆流之风。该案的办理给社会以深刻的警示。

一是英烈名誉不容玷污,任何侮辱英烈的行为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但言论自由应当以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为前提。法律是打击毁谤英烈行为、维护全民族共同精神家园的最好武器,任何侵害英烈权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二是英烈事迹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来源和组成部分,不容亵渎。灭人之国,必先去其史。如果一个国家的英雄人物可以被肆意毁谤,这个国家的整体历史也将在被怀疑和扭曲中走向虚无。毁谤英烈的行为就是破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为法律所不容。

三是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也要遵守一定的秩序。世界因互联网而更多彩,生活因互联网而更丰富。网络空间同现实空间一样,既提倡自由,也要保持秩序。罔顾国家法律,滥用话语权,公开发布不当言论,损害公序良俗,冲击法治底线,必将依法受到惩处。广大网民在网络上发表言论时,不能只图自己痛快,应当增强自律意识和底线意识,自觉约束言行,传播正能量,弘扬正气。

第三,从法律制度层面来讲,《英烈保护法》将公益诉讼作为保护英烈权益的重要诉讼制度,是有效和成功的。由于以往公权力没有介入,导致没有违法成本,没有威慑力,所以有些人有恃无恐的对英烈侮辱和亵渎,影响了社会风气。该案的成功办理,彰显了用公益诉讼保护英烈权益的鲜明司法价值导向,同时也开启了用公益诉讼捍卫英烈权益的先河,这对用公益诉讼为英烈权益划出法治红线,可谓意义深远。同时,用公益诉讼保护英烈权益不受侵犯,不仅可以弥补英烈近亲属维权时专业知识不足的短板,从根本上改变它们维权时所面临的各种被动局面,而且可以通过公益诉讼在更大范围形成尊崇英烈的浓郁氛围,真正形成全社会尊重英雄、爱护英雄的共识,更有助于进一步传承和弘扬英烈精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