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1日,自治区寄递物流领导小组工作人员对喀什地区寄递企业落实收寄验视、实名收寄、过机安检“三项制度”情况进行暗访检查。检查组现场发现喀什疏附县某物流公司未认真核对查验某快件寄递人所用身份证信息,实名收寄工作落实不到位,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自治区寄递物流领导小组将有关线索移交喀什地区邮政管理局。

【调查与处理】
2018年4月12日,喀什地区邮政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喀什疏附县某物流公司,通过询问公司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调取当日监控录像等,认定喀什疏附县某物流公司违反《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落实岗前安全培训制度,强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与技能的培训、教育,使其具备与本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处置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的规定。
5月8日,鉴于该公司能深刻认识错误,且负责人为残疾人士,依据《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喀什疏附县某物流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实名收寄制度是邮政行业安全生产的基本制度之一。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网购”已成为我国居民日常消费的主要方式之一,快递日趋方便和较为保密的特点助推快递业持续保持了高速发展。当前新疆全面聚焦贯彻落实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寄递企业也责无旁贷,必须严格落实各项工作部署和防范措施,严防敌对势力和极端分子利用寄递渠道从事危社会安全的破坏活动,严防不法分子通过寄递渠道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防违规收寄各类禁寄物品导致重大寄递安全事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条规定,“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不得运输、寄递。”2018年5月1日起颁布实施的《快递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的规定予以处罚:(三)收寄快件未查验寄件人身份并登记身份信息,或者发现寄件人提供身份信息不实仍予收寄。”有关法律法规对寄递企业严格落实实名收寄工作作出明确规定,否则,寄递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金额作出明确规定,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快递暂行条例》、《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颁布,进一步明确寄递企业履行寄递渠道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提高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寄递渠道安全水平,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提供坚强的法律保证。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寄递企业不严格落实员工岗前安全生产培训,导致企业未能严格落实实名收寄制度的案例。寄递渠道安全是邮政业发展的红线、底线和高压线。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能抛弃寄递渠道安全开展寄递经营生产活动。寄递企业和全体从业人员要自觉学法、守法,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的意识和水平,不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和知识,确保寄递渠道安全,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持续推进“安全邮政”建设贡献力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