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王某某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以案释法案例

2019年3月10日14时15分,长兴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动态巡查过程中发现,长兴往泗安老318国道与冯环线交叉路口南侧有销售汽车CD的摊位,经执法人员现场询问后发现,该摊位负责人王某某无法出示相关经营许可证件。执法人员经电话请示局机关负责人同意后对420盘汽车CD采取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按要求填写《现场调查取证记录》并制作法律文书,该摊位负责人王某某现场对以上情况予以确认,并在执法人员制作的法律文书上签字确认。

【调查与处理】

2019年3月10日,本案经批准以当事人王某某涉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为由予以立案调查。3月11日,当事人王某某持《调查询问通知书》到行政部门接受案件调查询问,执法人员对其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案件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对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即王某某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违法事实供认不讳,进一步确认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王某某对依法提取现场证据确认后签字。3月11日本案调查终结,3月15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告知其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拟给予当事人没收非法财物420件(出版物(汽车CD)420盘)的行政处罚。截至3月15日,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同日,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王某某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同日当事人王某某自觉履行处罚决定。3月15日案件办结。

【法律分析】

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有关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本案当事人王某某未能出示《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而兜售出版物的行为的行为不符合上述规定,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属于进一步确认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有关规定,同时,结合本案案情,该当事人王某某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出版物市场管理秩序。鉴于当事人能主动停止违法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且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的情节,属于违法情节较轻,因当事人财务账目混乱,故违法所得无法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并结合《长兴县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试行)》的有关规定,应当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之规定,3月15日,县文广旅体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告知其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拟给予当事人没收非法财物420件(出版物(汽车CD)420盘)的行政处罚。截至3月15日,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3月15日,县文广旅体局依法对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

【典型意义】

出版物游商摊贩的出现,第一,扰乱了正常的图书出版秩序,严重影响了出版行业的健康发展。一方面,由于游商摊贩处于管理体系之外,其出版发行、零售等活动必然会冲击正常的出版物市场,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另一方面其抢占了合法出版物单位的市场份额,造成合法出版物场所和单位经济利益受到损害。第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非法出版物的游商摊贩或者经营单位得不到有效监管,往往出现一些涉凶杀暴力色情等具有社会危害内容。

该案为一起典型的出版物案件类型,为大众所熟知。此案的办理,有力威慑了不法者行为,从另一方面一定程度地严厉打击了发行侵权出版物的行为,净化了出版物市场环境。该案典型意义在于:一是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该案中,文化部门认真履行主管职责,把普法融入执法和法律服务全过程,在对该案的参与、调查和执行中,不仅强化当事人自律意识,而且使其知晓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将要受到严厉处罚,使其通过对利用、惩罚与社会责任的衡量,抵制违规违法行为,使出版物行业处于良性发展趋势。二是对社会经营主体具有重要的警示作用。让市场主体对类似的案件作出合理的预期,从而加强自身的管理,规范自身的经营,形成学法,懂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氛围。三是提升监管能力,促进依法行政。 出版物市场是一个动态的市场,市场执法监管工作面临的形势也是纷繁复杂。如何根据当地市场的实际,选用或探索一种有效的监管手段,以创造出具有地方特色的监控模式,对出版物市场实施长期有效监管是当下最重要且最值得思考的地方。才能在一定程度上维护市场的健康稳定,有效提升执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