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因民间借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以案释法案例

2017年4月,晋城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某因公司周转需要资金,经泽州县大箕镇某村村民王某介绍,认识了同村村民马某。2017年5月,经耿某多次请求,马某将10万元现金借给了耿某和王某,同时两人给马某出具了欠条,欠条内容为“今欠大箕村马某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借款人:晋城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耿某、王某”,并盖有该商贸公司公章,但并未约定还款期限。2018年7月,马某因儿子结婚急需用钱,又因马某仅与同村村民王某熟识,于是马某多次找王某要求返还借款,却遭到王某百般推诿。马某因自身腿脚不便,2018年8月再次将王某叫至家中要求其还款,王某又借故不愿还款,马某一怒之下,拿起自己的拐杖打向王某头部,将其打伤。王某受伤后,先向泽州县公安局大箕派出所报案,后又自行到大箕镇卫生院和泽州县人民医院就诊治疗。

【调查与处理】

泽州县公安局大箕派出所受理马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后,委托山西省泽州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某进行伤情鉴定,鉴定结论为:“1.王某头皮多处创伤,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2.王某右眼挫伤、四肢多处挫伤,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根据案情事实及鉴定结论,泽州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向泽州县人民检察院提请审查起诉,泽州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向泽州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马某系残疾人,泽州县人民检察院要求泽州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援助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同时本案受害人王某向泽州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经泽州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判决马某构成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两年执行,并赔偿王某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10000多元。

【法律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三个法律关系:

一是“马某与王某等人的债权债务纠纷”。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中出借方与借款方未约定借款期限,马某多次催告王某还款,王某做为债务人一方理应归还。

二是“马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马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但因为马某在案发后有自首情节,另外本案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且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应当依法减轻处罚。

三是“王某诉马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王某受伤是马某行为所造成的,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的规定,马某应赔偿王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损失。

【典型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自然人参与到经济活动,这也造成了民间借贷纠纷高发的态势。在众多的借贷纠纷中,很多情况是借贷双方因不注意规范书写借贷凭证这一重要证据,造成债权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从而进一步激化矛盾,造成像本案例这样的严重后果。通过本案可以看到,在书写借贷凭证时,要注意以下问题:

1.关于债权凭证的书写规范问题。本案中王某等人给马某出据的债权凭证为“欠条”,而不是法律对借款凭证要求的“借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欠条和借条的性质是不一样的,借条主要是因借贷而产生,欠条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种事实而产生,如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劳务产生的欠款,因企业承包产生的欠款,因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等。这就造成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审查的法律依据会大不相同,如果是借款法院只需对借款事实进行审查既可,而如果是欠条那么法院会对交易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这势必会无形中增加债权人的法律责任。

2.关于债权凭证中约定还款时间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但从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角度讲,还是要在借条中要明确约定还款时间。

3.关于债权利息的约定问题。本案中未确定贷款利息,但在大多民间借贷中对借款利息都有明确约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有息民间借贷中,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同时,法律还规定借贷双方约定了利率标准后又发生争议的,可以在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的标准内确定其利率标准。但债权人一定要注意“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规定,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如果违反了该规定,有可能被法院判定为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那么,当初约定的利息倍数,本来可以主张要回的也可能要不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