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徐某与夏某于2016年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徐某委托夏某理财260万元,收益部分双方各享有50%,亏损部分由夏某承担。该笔理财款项取得收益后,本金和50%的收益夏某按约给付给徐某。2017年,徐某又向夏某支付260万元理财,却产生了亏损,对于亏损部分如何承担,徐某和夏某引发纠纷。徐某诉至法院。
【调查与处理】
法院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夏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徐某1860100元。
【法律分析】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经作了明确的约定,虽然协议中未约定履行期限或截止时间,而原告在260万元投资款收回后又继续投资260万元,但该投资款项的给付方式也是与前一笔投资款相同,是通过夏某给付,且投资后在2016年7月至10月期间,该投资的部分本金、收益也是通过夏某收回,因此根据该合作协议的内容约定,再结合双方交易往来的过程,可以认定原、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仍然适用于本案中徐某后续260万元的投资,该投资本金的风险仍然由夏某承担。在徐某第二次投资260万元后,已经陆续收到夏某支付的73.99万元,因此,夏某应对原告未能收回的剩余投资本金186.01万元承担给付责任。虽然原告认为其中的9.87万元系第一次投资款的返利部分,但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原告的该项陈述不予认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