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3年7月31日、10月28日被告人马某宏以修建农家乐、蘑菇大棚为名,分别以55万元、40万元的价格从吉木萨尔县吉木萨尔镇马家槽子村村民秦某怀、张某生手中购得5.5亩耕地的土地经营权,后被告人马某宏与亲戚在该耕地上修建砖墙彩钢顶房。经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马某宏破坏的耕地面积为13亩,地上修建砖墙彩钢顶住房,严重破坏了农用地的耕地条件,改变了农用地的性质。后吉木萨尔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马某宏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4年9月21日,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马某宏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贰万元。 

马某非法占用农用土地以案释法案例

【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2013年7月31日,被告人马某宏以修建农家乐为名与吉木萨尔县吉木萨尔镇马家槽子村村民秦某怀、甘某萍签订了转让协议,秦某怀将其9.5亩耕地以55万元转让给被告人马某宏;被告人马某宏又以修建蘑菇大棚为名与马家槽子村村民张某利、张某生签订转让协议,以48万元将5.5亩的果园苗圃耕地转让给被告人马某宏,两处耕地均种植果树。被告人马某宏与其亲戚未经审批随后在耕地上修建彩钢房。吉木萨尔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马某宏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马某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2014年9月21日,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马某宏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贰万元。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马某宏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占用耕地13亩,数量较大,在耕地上擅自修建彩钢房,改变被占用耕地用途,造成大量耕地的耕种条件被严重破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耕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面对中国耕地严重不足的严峻形势,国家采取了各种措施,预防和消除危害耕地及环境的因素,稳定和扩大耕地面积,维持和提高耕地的物质生产能力,预防和治理耕地的环境污染,保证土地得以合理使用,稳定农业基础地位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

马某宏一案针对当前农村非法占用农用地现象具有现实意义,可以作为典型案例用于宣传打击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对农用地和耕地的保护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