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自2009年至2014年3月期间,富裕县某村村民曲某某在富裕县邮政储蓄银行办理贷款过程中,采取隐瞒实际用款人和实际贷款用途,使用虚假的财产证明等手段,多次用他人名义从银行骗取贷款。曲某某最初贷款用途是包地、种地、购买籽种、化肥等,因种地赔钱,无力偿还贷款,在某镇邮储银行二类支行长孙某某的帮助下,办理新贷款偿还旧贷款(转贷)。至案发,2013年3月以前的贷款已通过转贷方式全部还清,但2013年9月至2014年3月期间的70万元贷款现已全部逾期,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但曲某某一直无力偿还。曲某某共计骗取贷款290.8万元,截止案发共给国家造成70余万元损失。

【调查与处理】
富裕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曲某某犯骗取贷款罪,向富裕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建议对曲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2017年3月1日富裕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曲某某构成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70万元责令退赔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富裕县支行。宣判后,曲某某未上诉。
【法律分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被告曲某某使用虚假资料获取银行贷款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贷款,应构成贷款诈骗罪;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曲某某虽然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贷款,但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构成骗取贷款罪。
一般而言,使用虚假资料获取银行贷款可能涉及两个罪名:骗取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两罪同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前罪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秩序和安全,后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银行贷款的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前罪在客观上要求以欺骗手段获取贷款后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情节,后罪仅要求骗取的贷款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即可(公安部的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为两万元以上),前罪最高法定刑为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罪最高法定刑为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两罪在客观要件和量刑上的区别,归根结底在于前罪并无非法占有之目的,或者没有确定充分的证据证实借款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后罪则以明确的非法占有为主观故意,意欲侵占银行经营管理的财产。
司法实践中,借款人主观故意的隐蔽性和客观行为的相似性,对借款人的行为定性往往存在较大分歧,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证明文件或者使用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的价值重复担保等方法骗取贷款,并且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数额较大的,构成贷款诈骗罪,也就是说,刑法本身并不孤立看待申请贷款时的造假行为,只有行为人主观上具备非法占有之目的,才可能因客观上的造假行为以诈骗犯论处,换言之,审理此类案件的关键在于界定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
本案中被告人曲某某在办理贷款的过程中,采取欺骗手段骗取贷款的行为,应当结合被告人申请贷款之前的经济状况、获取贷款之后的款项用途、款项到期后的还款意愿及还款效果等综合评价,不能仅凭行为人有使用虚假资料骗取贷款和实际未能还款的客观结果,片面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具体来说,应当主要根据以下三方面情况来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
(一)贷款之前的经济状况
通常情况下,借款人贷款之前的经济状况,并不能直接反映借款人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其经济状况和借款缘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借款人的后期还款能力和借款用途的真实性,如果借款人有正常经营的业务,经济能力较强,虽然使用了虚假资料获取贷款,但借款用途真实,后因正常经营风险无利还款,认定借款人有非法占有目的要慎重,如果借款人并无真实经营业务,资不抵债,甚至长期负债,可以推定其主观上可能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同时结合其申请贷款时的具体行为和实际造成的后果,进一步界定其主观故意。
本案中,根据相关证人证言可以证实,被告人曲某某从2009至2014年3月这期间贷的款,他都能还上,2013年下半年和2014年年初办理的贷款已经逾期了,无力偿还。根据富裕县实际情况判断,2013富裕县大面积土地因涝灾减产、绝产,很多农户因此致贫,曲某某也因此遭受损失,后无力偿还贷款。从上述情况可以得知曲某某想通过贷款方式改善经济状况。
(二)获取贷款后的款项用途
一般而言,非法占有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很难通过客观事实直接证明,但行为人获取贷款后的用款方式、有无擅自改变贷款用途的行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行为人的主观态度。对于严格遵守贷款协议约定的贷款用途,真实诚信的使用所借款项,却因正常经营风险无利偿还贷款,即使在申请贷款时使用了虚假资料或有其他民事欺诈行为,亦应首先考虑为贷款纠纷,确实给银行等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结合案件事实,以骗取贷款罪论处,不能简单采取客观归罪的方式,直接以诈骗犯罪论处。
本案中,被告人曲某某自2009年1月至2014年3月间,让他人在银行贷款供自己使用,且在贷款过程中提供虚假的介绍信,骗取银行贷款归自己用于种地使用,后因自然灾害受损,无力偿还贷款,曲某某通过转贷的方式偿还了大部分贷款,最后仍欠70余万元无力偿还。本案中没有证据证实曲某某将在银行贷出的款项挪作个人使用或者挥霍行为,不宜认定曲某某改变款项用途,进而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款项到期后的还款意愿和实际还款效果
按照主观见之于客观的原则,借款人在款项到期后的还款意愿和实际还款效果,一方面反映借款人的客观行为所造成的实际后果,另一方面也能直接反映行为人对所借款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本案中,曲某某在2009年至2013年上半年所贷款项均以还清,由于2013年和2014年连续两年受灾,才导致曲某某无力还款。2013年下半年曲某某使用虚假材料贷款的目的也是以倒贷的形式还贷款,没有个人非法占有。
综上,被告人曲某某在富裕县邮政储蓄银行办理贷款过程中,采取隐瞒实际用款人和贷款用途,使用虚假的财产证明等手段,多次从银行骗取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但无证据证实曲某某将贷款挪作个人使用或者挥霍等行为,贷款逾期后没有证据证实曲某某有恶意逃债行为,故认定曲某某骗取贷款罪定性是准确的。
【典型意义】
在广大农村,农户间既是邻里关系,在农业生产上相互帮助,又有很多“屯亲”等亲属关系相互掺杂,致使农户间关系十分亲密,互相借用身份信息十分随意,对产生的后果考虑也不周全,本案中,曲某某多次借用15名农户的个人身份信息进行贷款,截至案发,有11户农户因未结清贷款成为失信人员,曲某某个人也因犯罪受到法律应有的惩罚。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一是对曲某某的犯罪行为进行全面分析,正确适用法律,其争议焦点在于使用虚假资料获取银行贷款的案件中如何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梳理和解读。二是进行以案释法,利用典型案例进行普法宣传,曲某某骗取贷款案的办理在当地引起了不小的轰动,农户对此案争相议论,通过办案让农户知晓出借身份信息应承担的责任和后果,用实实在在的案例让农户树立起保护好个人信息的意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