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重庆市统计局通过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对重庆XX家具有限公司2016年度上报主要统计指标数据质量及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安排不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统计台账,原始凭据不齐全;上报的“主营业务收入”数据与实际不符,未将当年“应收账款”数据纳入收入上报,提供了不真实的统计资料。市统计局对该公司的统计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相关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警告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调查与处理】
2017年6月,重庆市统计局对重庆某家具有限公司依法进行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重点检查了该公司2016年报送的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B204-1表)和财务状况(B203表)“工业总产值”和“主营业务收入”等指标数据质量,同时对该公司的统计基础工作进行了检查。经查,该公司2016年度上报的财务状况(B203表)“主营业务收入”上报数25529千元,核实数41774千元,瞒报16245千元,瞒报率38.9%。且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统计台账,安排不具备与其从事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统计员从事统计工作。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二十一条和三十一条的规定,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和未按国家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统计违法行为。9月28日,市统计局对该公司进行补充立案查处,10月24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该公司于27日向市统计局提交书面陈述申辩书,并提出减轻处罚的请求。11月8日,市统计局认为陈述申辩理由真实有效,依法从轻处罚,向该公司作出警告并处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公司于12月8日缴纳了罚款。
【法律分析】
该案件是一起因单位领导不重视统计工作造成数个统计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件。一是该公司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的规定。二是该公司安排不具备统计业务知识的会计兼任统计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一条“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规定。三是由于该公司安排了不具备从事统计工作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人员从事统计工作,且未按规定设置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造成报送的统计数据失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参照《重庆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三条规定: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大型单位差错额占应报数额20%以上 50%以下,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00元以上 30000元以下罚款。鉴于该公司检查期间积极配合,整改及时,符合重庆市统计行政裁量基准第五条应当从轻实施行政处罚规定,所以市统计局对该公司作出警告并处10000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定性准确、量罚得当。
【典型意义】
该公司的统计工作之所以出现纰漏,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两方面:一是单位对统计工作不重视。安排不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统计台账,原始凭据不齐全。单位领导统计法治意识淡薄,对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违法行为认识不足,造成统计违法行为。统计工作是技术含量高的工作,应聘用经过专业培训,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单位领导应对统计工作切实承担监管责任,确保各项统计工作落到实处。二是统计员对统计、会计制度学习不深不透。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当年“应收账款”16245千元未纳入收入统计,统计员解释是单位目前未收到货款,所以没有填报。统计制度规定“主营业务收入”指标指当期主要产品销售收入,根据现行会计制度对销售收入的确认是权责发生制而非收付实现制,产品一经销售出去,所有权发生转移,无论是否收到货款,都应作为当期收入并纳入统计。因此统计员在填报报表前,应通过培训会、自学等方式正确理解每个指标的概念、统计口径和计算方法,对不明白之处应及时与政府统计机构沟通,避免误填误报。统计调查制度一经批准或备案即产生法律效力,是必须遵守的技术性规范,更是填报报表的重要遵循,违反统计调查制度就是统计违法行为。此案中统计员就是缺乏专业知识不能正确确认销售收入,加之对统计制度学习不够,误用收付实现制确认当期收入,致使源头数据失实,造成了瞒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因此,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统计行政执法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治建设,推动形成高质量发展统计体系。








